质押担保合同.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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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合同 质权人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住所地址: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 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鉴于: 以下称“借款人” 和质权人贷款人签订了陕农信 借字[ ] 第 号借款合同,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借款 元,出质人愿意以其提供的质押财产为借款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质标的 1.1 出质人提供的质押财产是 动产 □汇票 □存单 □仓单 □公路收费权 □股权 □其它: 。 质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物动产或权利凭证清单”以下简称“质押物清单” 为准。 1.2 《质押物动产或权利凭证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质权人对质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质权人行使质押权的任何限制。 第二条 担保责任 2.1 出质人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2 出质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质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 第三条 质物的移交 3.1 本合同项下质物动产或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应于 年 月日前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保管,并对交付的质物动产或权利凭证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质权人收到后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 3.2 借款人履行主债务后,质权人应当凭收押凭据及时将该质物动产或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返还出质人。 第四条 出质人的陈述 4.1出质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质人为自然人的,或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4.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4 出质人对质物享有完全所有权或独立处分权,若质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 4.5 质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 第五条 出质人承诺与保证 5.1 不以任何方式处分质物包括转让、赠予、设定担保物权等。 5.2 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并按质权人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5.3 质权人认为质物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的,出质人应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另行提供担保。 5.4 质物非因质权人保管不善给质权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5.5 了解借款人借款用途,同意借款人按《提款申请书》说明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由于借款人可以循环借款和还款,借款人可能出现借新还旧情况,保证人同意借款人借新还旧。 5.6 在不增加出质人责任的前提下,允许贷款人与借款人变更借款合同的条款。如果借款合同条款的变更,增加了出质人的责任,出质人在原合同条款约定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条款的变更而免除出质人的责任。 第六条 质权人承诺 质权人承诺妥善保管质物,若因质权人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质权人在贷款归还后30日内向出质人赔偿。 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 7.1 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一《借款凭证》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及相应利息;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 3出质人为非自然人的,发生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宣告破产;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发生失踪、死亡。 7.2 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后所得的价款按如下处理: 1优先偿还已到期的债务; 2借款人有尚未到期的债务时,清偿后的余额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债务到期时,质权人有权扣划该款项。 7.3 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后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后尚有不足的,出质人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拍卖、变卖质物之日起两年。 7.4 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后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后,超出部分归出质人所有。 7.5 如协议以质物抵偿债务,一切过户费用及各种税费均由借款人或出质人承担。 7.6 出质人出质的有价证券、仓单、提单等兑现或提货日先于债务履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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