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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管网和通信基站相关
合作协议
甲方名称: 金朝阳基建有限公司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乙方名称: 华中通讯有限公司
地 址:
邮 编:
丙方名称: 地方政府
地 址:
邮 编:
金朝阳基建有限公司与华中通讯有限公司、地方政府友好协商,在互利互惠、平等合作的基础上,就内地城市开拓通信管网和通信基站项目(下称“该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体原则
根据城市的需求,现代化城市要求管网设计配套合理,四通八达,同时考虑长远的发展空间。目前由于政府财政投入能力有限,无法一次性统一建设,造成使用部门各自为政,地下管线各归其主,城市道路反复开挖,重复建设的“马路拉链”工程现象困扰政府,造成社会资金和资源的极大浪费。
金朝阳公司总结了国内外大中城市在城市通信管网建设方面的经验,形成了城市道路下官网统一建设,项目投资的运作模式。由金朝阳公司全额出资负责项目建设投资,政府已城市道路管网规划、管理权作为合作条件,设立中外合作公司,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依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网的投资建设。
二、建设项目
2.1 项目名称:通信管网和通信基站建设;
2.2 项目地点: ;
2.3 项目容量: ;
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 甲方
3.1.2 甲方。
3.1.3 甲方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
3.2.2
3.2.3 乙方
3.3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3.3.1 丙方。
3.3.2
四、资费标准
五、 产权归属
甲方投资建设的有关通信、网络设备、综合箱和相关管线为甲方资产,产权归属甲方。乙方应保护甲方资产的正常使用和不受损害。
六、 不可抗力
协议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三方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修改,调整本协议内容或终止本协议。
七、 保密条款
7.1 甲、乙、丙三方应对本协议条款,涉及工程的所有资料、图纸等负有保密义务;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四方透露本合同的内容。
7.2 以上保密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终止,甲、乙、丙三方均不得向他人透露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获得的另一方的任何秘密。
八、 违约责任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任意一方违约,则另一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追究违约方的相关责任。
九、 争议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执、纠纷,甲、乙、丙三方应首先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寻求解决办法,在协商、调解不成时,可提请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十、附则
10.1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在三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本协议有效期2015年,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协议自动顺延,顺延次数不限。
10.3 协议正本一式陆份,三方各持两份,均具同等效力,自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盖章、签字后生效,如甲方丧失社区内通信管井及通信弱电预埋线缆管辖权,甲方应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合同仍对甲方的继承者生效且不得追加费用,有关交接问题由甲方与甲方的继承者自行协调。否则由此造成乙方、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责任。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甲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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