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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第一节 我国食品法律;食品安全法;;为何要制定《食品安全法》;——“立法打架”。近20部法律、近40部行政法规、近150部部门规章,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食品安全的不可谓不多,但没有形成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反而在许多方面造成了“打架”现象。如,对市场上发现的未经检验的动物产品,动物防疫法与食品卫生法处理的规定就不一致。
;——“机构打架”。农业、质检、工商、卫生、药监、商业……我国承担食品卫生或食品质量管理职责的部门有近10个。“机构云集”增加了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难度。多个部门监管一个方面的事务往往需要政府协调,提高了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
;——“管理打架”。职能交叉、多头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的现象大量存在。多部门组织开展食品监督检查,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公共资源,无端增加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引起社会不满。 ;——“标准打架”。截至目前,我国共清理涉及可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国家标准1817项,废止国家标准208项;清理行业标准2588项,废止323项。此外,还有大量的地方标准、食品卫生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标准交叉、重复,让企业感到无所适从。
????种种“打架”,造成了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混乱,出现“六七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的怪现象,急需立法来规范调整。 ;——“六七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 :生产兽药的企业由农业、工商部门负责管理;使用兽药的养殖业由农业部门管理;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添加剂由农业部门负责;生猪收购和屠宰企业除个体和私营业者外,由商业部门负责;生猪销售及卫生监督由商业、质检和卫生部门负责……;“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对同一家公司生产的月饼,卫生部门称抽查合格,质监部门却称不合格;对同一种食品添加剂含量,有的部门说会致癌,另一个部门却称可以放心地吃……到底该信谁? ; 食品安全的概念;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立法背景);;;当时的背景:;
2006年初,全国人大将修订食品安
全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2007年7月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并于26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有关问题的特别规定》
2007年8月17日中国发布《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
;
2007年10月 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草案》。
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2008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并征求意见
;
2008年自4月20日至5月20日征求意见一个月共收到意见11327件,足以表现出群众对食品安全新法出台关望的热切程度。
2008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二审,这次保留了原食品卫生法关于卫生、健康、前置等方面的内容,将“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包含在内的一些内容写了进去。;致全国29万患儿泌尿系统出现异常,将食品安全问题一下推到了风口浪尖。;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评估,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完善食品召回制度,不得实施食品免检等。;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审议并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增改内容包括: 国务院设食品安全委员会 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管 强化食品安全全程监管 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管理,增加规定: 1)有关部门不得推荐食品; 2)推荐不符合标准的负连带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等;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原《食品卫生法》废止。;;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
这次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总体的协调和指导,各级地方政府负总责,卫生部门综合协调,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
以上规定从整体上讲是
三个层次,四个环节. ;各级食品
安全委员会;
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全程划定政府监管职责。
从“农田”到“餐桌”实现饮食安全,原食品安全体制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对各自监管的范畴都“重兵把守” ,但好多问题却难以杜绝.新法对现行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各管一段,由以品种监管为主转变为以环节监管为主(肉肠)。;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新法明确了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具体职责见课本表述)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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