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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必要性针对不同投资主体分设企业所得税,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也不符合现代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内、外资税法差异很大,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设计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的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随着经济发展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税法难以涵盖 企业所得税立法精神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发挥调控作用原则参照国际惯例原则理顺分配关系原则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新税法的主要变化内容更丰富,层次更清晰“四个统一”、“两个过渡”以“法人”作为判定纳税人的标准降低了税率按照“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原则设计了新的税收优惠体系引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概念增加了反避税内容对一些具体问题采取授权方式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纳税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注册地有效管理地 实际管理机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注册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非居民企业不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有机构场所在中国境内无机构场所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营业所得 利息所得 股息红利所得 租金所得 转让财产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实际联系: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例:某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一代表机构,该外国公司在北京还有一处不动产,为便于管理,该外国公司将此不动产全权交给代表机构负责管理经营。该不动产每年出租所得100万元。则按税法规定这100万元应属于与代表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作为代表机构来自中国的所得计算纳税。税 率法定税率: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20% OECD成员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一览表 (2005/2006)日本39.5希腊29美国39.3墨西哥29德国38.9挪威28加拿大36.1瑞典28西班牙35韩国27.5法国34.4葡萄牙27.5比利时34芬兰26意大利33奥地利25新西兰33捷克24卢森堡30.4瑞士21.3澳大利亚30波兰19土耳其30斯洛伐克19英国30冰岛18丹麦30匈牙利16荷兰29.6爱尔兰12.5算术平均值28.43 我国周边国家与地区公司所得税税率一览表 (2005/2006)日本39.5巴基斯坦36.6老挝35印度35菲律宾32哈萨克斯坦30缅甸30泰国30越南28韩国27.5尼泊尔25中国台湾25俄罗斯24阿富汗20柬埔寨20中国香港17.5中国澳门15.75吉尔吉斯斯坦10算术平均值26.71 世界上实行25%公司所得税税率的国家(2005/2006)共有14个,约占样本国家(159)的9%;25%以上的国家共有102个,占样本总数的64%;25%以下个国家有43个,占样本总数的27%。阿尔巴尼亚25奥地利25玻利维亚25巴西25多米尼加共和国25厄瓜多尔25萨尔瓦多25赤道几内亚25伊朗25毛里求斯25尼泊尔25斯洛文尼亚25中国台湾25乌克兰25应纳税所得额权责发生制原则允许弥补的亏损清算所得收入总额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销售货物收入收入时间的确认 -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 销售货物收入收入金额的确认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 -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货物收入的售出货物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货物收入。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货物收入的售出货物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货物收入。 特殊事项的确认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提供劳务收入收入时间的确认 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 相关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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