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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新能源XX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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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新能源XX分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XX新能源XX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落实安全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管各部门。
第三条 追究对象为公司管理的一般管理及以上岗位人员,其他有关人员的考核按《XX新能源XX分公司生产奖惩规定》执行。其中正职包括主任、党支部书记,副职包括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对于主持工作者按照所主持岗位对待。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组织制定、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负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项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配合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组织机构开展工作。
(二)公司监察审计、工会相关人员参与对追究事项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就相关部门提出的初步处理建议予以核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受理或要求各部门受理处罚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
(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会议决定的组织处理事项,监察审计部门负责落实行政处分。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本制度,并配合公司开展责任追究的核实、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方式分:警诫教育、行政处分、组织处理等三类。
(一)警诫教育包括诫免谈话、通报批评;
(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查看、解除劳动合同;
(三)组织处理包括责令检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
第四章 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第七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的行政责任追究: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
分。
(四)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副职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部门分管专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六)对主要责任部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七)安生部正副主任给予撤职处分。
(八)安生部分管专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九)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经济损失)的行政责任追究: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部门副职给予撤职及以上处分;
(二)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部门正职给予记大过以及上处分;
(三)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记过处分。
第九条 发生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行政追究: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部门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二)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部门正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其他相关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条 发生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行政责任追究: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部门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二)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部门正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其他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发生本单位职工责任性人身死亡事故或责任性3人以上重伤事故的责任追究: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部门副职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二)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部门正职给予责令辞职处分;
(三)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其他相关人员给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隐瞒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一)隐瞒人身死亡事故、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对部门副职给予撤职处分,对部门正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二)隐瞒人身重伤事故或一般设备事故,对部门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对部门正职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隐瞒人身轻伤或一类障碍,对部门副职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第十三条 除以上处理规定外,视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可同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按照有关规定,受到撤职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自受处分之日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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