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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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预案 ?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为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心理健康,提高我区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的能力。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XX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XX省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方案》、《XX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预案》、《XX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涉及人员的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部门联动;点面结合,社会参与。 2?干预分级 按照XX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心理危机干预。 2.1?Ⅰ级干预 (1)《标准》确定的各类特别重大事件。 (2)由省干预协调小组开展心理危机应急干预的突发公共事件。 2.2?Ⅱ级干预 (1)《标准》确定的各类重大事件。 (2)由省干预协调小组开展心理危机应急干预的突发公共事件。 2.3?Ⅲ级干预 (1)《标准》确定的各类较大事件。 (2)XX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心理危机应急干预的突发公共事件。 2.4?Ⅳ级干预 (1)《标准》确定的各类一般事件。 (2)XX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心理危机应急干预的突发公共事件。 3?组织体系及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组织体系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心理危机干预专家组、各卫生应急健康教育组组成,在区政府或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我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 4?干预指导原则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在经过培训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实施。 4.1 组织领导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局应及时组织专家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2)经专家委员会确定需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后,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并成立心理救援协调组,统一安排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3)心理救援协调组应在区卫生局的领导下,及时与上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必要时可请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派出心理危机干预专家现场指导。 4.2 干预基本原则 (1)心理危机干预是医疗救援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与整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结合起来,以促进社会稳定为前提,要根据整体工作的部署,及时调整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重点。 (2)心理危机干预活动一旦进行,应该采取措施确保干预活动得到完整地开展,避免再次创伤。 (3)对有不同需要的受灾人群应综合应用干预技术,实施分类干预,针对受助者当前的问题提供个体化帮助。严格保护受助者的个人隐私,不随便向第三者透露受助者个人信息。 (4)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心理危机干预,明确心理危机干预是医疗救援工作中的一部分,不是“万能钥匙”。 4.3 制定干预方案 (1)目的 1)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减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的心理社会影响; 2)促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的心理健康重建; 3)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众心理健康。 (2)工作内容 1)综合应用基本干预技术,并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提供心理救援服务。 2)了解受灾人群的社会心理状况,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发现可能出现的紧急群体心理事件苗头,及时向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供解决方法。 3)通过实施干预,促进形成灾后社区心理社会互助网络。 (3)确定目标人群和数量 心理危机干预人群一般分为四级。干预重点应从第一级人群开始,逐步扩展。一般性宣传教育要覆盖到四级人群。 第一级人群:亲历突发公共事件的幸存者,如死难者家属、伤员、幸存者。 第二级人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目击者(包括救援者),如目击灾难发生的灾民、现场指挥、救护人员(消防、武警官兵,医疗救护人员,其他救护人员)。 第三级人群:与第一级、第二级人群有关的人,如幸存者和目击者的亲人等。 第四级人群:后方救援人员、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区开展服务的人员或志愿者。 (4)目标人群评估、制订分类干预计划 评估目标人群的心理健康状况,将目标人群分为普通人群、重点人群。 对普通人群开展心理危机管理;对重点人群开展心理危机援助。 (5)干预时限 紧急心理危机干预的时限为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的4周以内,主要开展心理危机管理和心理危机援助。 (6)制定工作时间表。 根据目标人群范围、数量以及心理危机干预人员数,安排工作,制订工作时间表。 4.4 组建队伍 心理危机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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