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课件(完整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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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PPT课件(完整版)【★精品★】

寄存人的义务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在约定的期间提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委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按照对方的指示完成一定的工作,为对方处理事务,而对方支付报酬或者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特征:   1.委托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按照约定为对方处理事务的合同。   2.委托合同可有偿可无偿。   3.委托合同是双务合同。   4.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1.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由于委托合同具有人身信赖性,所以,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但是下列情况下可以转委托: (1)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2)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为了委托人的利益。 .损害赔偿义务。 (1)有偿委托,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无偿委托,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3.赔偿损失的义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原则上此时委托合同终止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2)委托人死亡下列情况不终止:   ①委托合同约定直至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为止的。   ②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③如果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受托人不知情,仍然履行委托合同的。 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行纪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将该贸易活动的利益移转给他方,而他方支付约定报酬的合同。 (二)特征   1.行纪人必须是专门的行纪营业人。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3.行纪合同是以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为内容的合同,因此行纪合同从本质上来讲是委托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   4.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 行纪人的权利义务 1.行纪人的介入权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注意:行纪合同严格遵守合同的相对性,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没有约束力,只约束行纪人和第三人,相反,委托人和行纪人之间的合同,对第三人也没有约束力。 2.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3.价格忠实义务 (1)差价补偿义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2)报酬增加请求权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通过协商仍然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报酬的义务 2.验收、受领物品或取回标的物的义务 居间合同    概念和特征 居间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特征   1.居间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委托人仍叫委托人,而受托人叫居间人。   2.居间合同是以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促成合同订立为内容的合同。因此居间合同分为为当事人报告订约机会的居间合同与促成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居间合同两种。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4.居间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居间人的义务 1.提供约定的服务 2.忠实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报酬的义务   (1)就以促成合同订立为内容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   (2)就提供缔约机会的居间合同,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2.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支付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技术合同 包括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两种合同。   (一)成果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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