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第四版)》全套课件(完整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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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第四版)》全套课件(完整版)【★精品★】

五、抵销权 1.破产抵销权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无论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是否该债权债务是否附有期限或条件,均可以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特性 2.破产抵销权的禁止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第二十五章 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与破产清算制度 第一节 破产重整制度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破产重整制度,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预防制度。 2.特征 重整的原因比较宽泛 程序的启动更多地体现了私法自治的色彩 担保物权受到限制 目标的多元化与重整措施的多样化 二、重整程序的启动 1.重整申请的提出 有权提出重整申请的人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出资人。 2.重整申请的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3.重整程序的效力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4.重整程序的终止 《企业破产法》第78条、第79条第3款、第88条、第93条第1款之规定四种情形 三、重整程序的终止与转换 1.重整程序的终止 四种情形 2.重整程序的转换 在破产清算程序进行过程中,相关申请权人可申请将破产清算程序转换为破产重整程序或破产和解程序。不过,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对这种转换权予以限制,即转换权只能行使一次。 在破产和解程序进行过程中,重整申请权人不能申请将和解程序转换为重整程序。 在破产重整程序进行过程中,和解申请权人也不能申请将重整程序转换为和解程序。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若债务人已被宣告破产,则不能将破产程序转换为破产重整程序或破产和解程序。 5.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 标准:破产程序终结后是否免除破产人的债务清偿责任的不同 免责主义,是指破产程序终结后免除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无法清偿的债务,使其得以解脱。 不免责主义,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未清偿的部分依然存续,债务人于日后恢复偿债能力时,仍须负清偿之责。 6.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 标准:破产财产范围的确定方法的不同 固定主义,是指破产财产的构成仅以破产宣告时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为限,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划归自由财产或豁免财产。 膨胀主义,是指破产财产的构成不以破产宣告当时破产人的财产为限,凡于破产程序终结前归属于破产人的所有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 7.属地主义与普及主义 标准:破产程序是否具有域外效力的不同 属地主义,又称地域性原则、复合破产理论,是指一国法院所进行的破产程序,其效力仅及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土内的财产,位于其他国家的财产不应受到影响,它们仍应保留于破产人手中,除非它们被财产所在国的债权人扣押或财产所在国再次开始破产程序。 普及主义,又称普遍性原则、单一破产理论,是指在一国法院提起的破产程序应及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不管它是位于该国国内还是国外,其他国家应当协助破产管理人收集当地的破产财产,制止个别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普及主义在理论上较为合理,不会出现一人数破产的现象。 第二十三章 破产程序的启动与运行 第一节 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 一、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概说 1.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简称破产要件,是指启动或者进入一项破产程序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2.广义上的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通常可分为破产程序要件和破产实体要件。破产程序要件,又称破产形式要件,是指启动破产程序必须具备的程序上的条件。破产实体要件,又称破产实质要件,是指启动破产程序的实体性条件。 3.狭义上的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仅指破产实体要件。 二、破产能力 1.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资格,亦即民事主体得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2.法人的破产能力问题(公法人破产能力、公益法人破产能力、营利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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