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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爱心行动”项目合作协议书
甲方: 儿童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神华爱心行动项目办公室)
乙方: (项目执行办公室)
丙方: (项目合作医院)
根据我会与神华公益基金会所签订的协议精神,“神华 -爱心行动”
项目办公室设在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儿童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内蒙古
自治区项目执行办公室设在 ,对救助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审
核;合作医院为 医院,实施具体医疗救治工作并对病种救治
费用限价。
三方本着平等的合作原则, 共同在内蒙古自治区开展“神华 - 爱心行
动”项目暨贫困家庭 14 岁以下儿童白血病及先心病救助工作。为进一
步做好儿童救助工作,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资助内蒙 名符合条件的患病儿童:白血病患病儿童 名,先天
性心脏病患病儿童 名。
乙方和丙方对救助病种进行限价和优惠,在扣除医疗保险、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医疗救助后,资助每例白血病患病儿童最高额度
不超过 万元,每例先天性心脏病患病儿童最高额度不超过 万元。
资助总额不超过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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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病种及医疗限价等在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
二、拨款原则及方式
甲方依据确认的救助患病儿童名单和丙方提供并经乙方审定的受
益儿童反馈表及治疗收费凭证,分期向 方拨付救助款。
丙方在救助过程中超出最高限额部分由丙方自行承担。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最终决定受资助患病儿童来源、数额及资助金额的权
利 ;
2 、甲方有参与项目相关活动、考察和评估的权利 ;
3 、甲方有查询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就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的权利,并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 、甲方依据乙方推荐的合作医院名单有权最终决定项目合作医院
并备案;
5 、如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用途使用救助款, 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
协议 ,所造成的损失由丙方承担 ;
6 、甲方在救助过程中免责。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甲方意愿积极调研并制订详细项目实施方案, 报甲方
审核后,作为本协议附件;
2 、乙方对丙方开展项目的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并将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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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结果及时反馈给甲方、丙方;
2 、乙方负责收集患病儿童信息, 通过地方慈善分会等渠道宣传本
项目,使符合救助条件的患病儿童家庭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自愿申请
项目资助;
3 、乙方与丙方共同对自愿申请项目资助的患病儿童家庭进行审
查,确认其符合救助标准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确保救助对象符合甲
方要求;
4 、乙方协调相关项目单位,在充分利用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
基础上,积极争取配套资金;
5 、乙方负责推荐当地合作医院,并对合作医院救助价格限价、审
核受益儿童反馈表、跟踪救助质量;
6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工作经费拨款后 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合
法票据;
7 、乙方应依托该公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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