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两高解释、新修订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处罚条例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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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修订《烟草专卖法》及新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则 讲 座 2003年8月4日至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在昆明召开了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与会人员在总结办案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就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中一些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并达成共识,形成了《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 依法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权利机关,尤其是宪法规定拥有立法权的机关对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 立法机关授权司法机关在将法律规范适用具体案件时,对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的处理,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法律上是没有约束力的解释,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能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一、充分认识司法解释的重要意义。 二、准确把握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规定了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补充了烟草专卖法与刑法对涉烟刑事法律的规定; 三、司法解释中的几个关键数字 。 (一)五万元以上 解释的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也就是说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就必须移交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 ①三倍以上②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③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 解释的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定罪处罚 。 (三)情节严重的情形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数额指的是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指的是获利金额。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这是数量上的追刑,二十万支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20件卷烟,不管违法经营卷烟的数额是否达到5万元,违法所得数额在两万元以上,只要非法经营卷烟数量达到20件以上,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100件卷烟) 四、司法解释中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 1、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价格的计算 《解释》的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2009年区局(公司) 零售价合计21721元÷131个规格卷烟 =平均零售价格166元 查获无品牌的卷烟涉案金额计算: 2、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烟丝的价格计算问题 《解释》的第四条第二项中规定: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 《解释》的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烟丝的价格按照第(二)项规定价格计算标准的一点五倍计算。 3、涉烟案件的共犯问题 《解释》中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非法经营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法》的修订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的五个条款作了修改 。 (一)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投机倒把罪”改为“犯罪”。 修改后的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是:“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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