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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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 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有关规定,2021年在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为保障风险监测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地点 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风险监测工作,并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不定期抽检。监测地点应为所在县(市、区)内生产基地、屠宰场、养殖场、运输车(或暂养池)和批发(农贸)市场(其中:“三前”抽样数不少于总样品数的70%,市场上抽取的样品应是本市生产的农产品,且来源清晰)。每县(市、区)每次生产基地监测数量不少于2个,且每次原则上不能相同;市场每次监测1-2个批发市场,抽样数量不足时,可从农贸市场补充。今年例行监测要体现?“三个突出”:一要突出随机性,由监测机构现场随机确定监测地点;二要突出普遍性,加大对产地小农户的抽样力度,抽样比例10%左右,提高监测的覆盖面;三要突出“三前”环节运输车辆(或暂养池)的抽检,提高抽检比例。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按照“三个突出”的要求,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自行安排监测情况要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时间安排 (一)果蔬和粮食(中药材)抽样时间 第一次:2021年3月10日; 第二次:2021年5月10日; 第三次:2021年9月10日; 第四次:2021年10月10日; 第五次:2022年1月10日。 (二)果蔬和粮食监测结果报送时间 第一次:2021年4月10日; 第二次:2021年6月10日; 第三次:2021年10月10日; 第四次:2021年11月10日; 第五次:2022年2月10日。 (三)畜禽水产抽样时间 第一次:2021年3月5日; 第二次:2021年7月5日; 第三次:2021年11月5日。 (四)畜禽水产监测结果报送时间 第一次:2021年4月5日; 第二次:2021年8月5日; 第三次:2021年12月5日。 三、监测品种和数量 (一)果蔬和粮食(中药材) 监测的蔬菜应是当地主要生产和消费的种类,主要包括番茄、芹菜、辣椒、茄子、黄瓜、结球甘蓝、大白菜、普通白菜、菠菜、韭菜、花椰菜、菜豆、豇豆、菜心、空心菜、萝卜、胡萝卜、马铃薯、青花菜、叶用莴苣(生菜、油麦菜)、西葫芦、苦瓜、藕、洋葱、姜、葱和蒜;当地主要生产的水果包括草莓、桃、梨、西瓜、甜瓜和葡萄;当地主要生产的粮食包括小麦、水稻、大豆、芝麻、花生、玉米和油菜;当地主要生产的中药材。一个基地每次监测品种抽取样品数不得高于2个,每县(市、区)每次监测样品总数不少于12个(全年不少于60个,以市级抽样单为准)。 (二)畜禽产品 抽检样品为猪尿、牛尿、羊尿、禽肉和禽蛋,每次每县(市、区)监测样品总数为20个。其中猪尿样品4个、牛尿样品2个、羊尿样品2个、禽肉样品8个、禽蛋样品4个。猪尿、牛尿、羊尿样品全部从屠宰场抽取(牛尿、羊尿样品数量不足时,可抽猪尿样品补充);禽肉样品分别从养殖场、批发(农贸)市场各抽取3个(注意:从养殖场抽取时应抽取即将出栏上市的家禽)、小散(农)户抽取2个;禽蛋样品分别从养殖场、批发(农贸)市场各抽取2个,其中鸡肉、鸡蛋样品数分别不少于6个、3个。 (三)水产品 抽检样品为本辖区生产和消费水产品主要品种,以人工养殖的草鱼、鲤鱼、鲫鱼、鲢鱼、鳙鱼、鳊鱼、乌鳢、鳜鱼、黄颡鱼、鲈鱼、中华鳖、河蟹、淡水小龙虾等为主。每县(市、区)每次监测样品总数12个,原则上生产基地抽样4个,运输车辆(或暂养池)抽样6个,批发(农贸)市场抽样2个,其中乌鳢、鳜鱼、鲈鱼不少于10%。受检单位全年不得重复(各级抽检中有不合格样品的单位须连续监测一年及以上,直至合格),生产基地每次受检企业不少于2个,同一池塘只能抽取一个样品。 四、抽样要求 (一)抽样环节 各县(市、区)辖地区的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基地、散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下同)、养殖场、屠宰场、产地运输车(以下简称“运输车”)、水产品暂养池、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其中果蔬和粮食(中药材)在各监测县(市、区)的生产基地、运输车和批发市场抽样,生产基地要包含一定比例的小(散)农户,农贸市场作为抽样不足的补充。抽样时需了解生产基地的性质(散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并在抽样单中注明。如运输车样品数量达不到要求,可在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补齐;如因季节原因,生产基地样品数量不能满足要求,可在运输车、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补齐。畜禽产品在养殖场、屠宰场、批发市场抽样,样品不足时可以在农贸市场补齐。水产品在运输车(或暂养池)、批发市场抽样,运输车(或暂养池)、批发市场样品不足时可以在农贸市场补齐。 (二)抽样比例 1.种植业产品。果蔬和粮食(中药材)在生产基地、运输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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