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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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履行国际义务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完全是由国际法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国际法是通过互相平等的国家间的协议制定的,国际合作也是在国家自愿承担义务的条件下进行的。 因此,国际法的有效性和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认真遵守国际法的规范,并善意履行其自愿承担的国际义务,如果各国可以随意撕毁在平等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不履行自愿承担的按照公认的国际法产生的国际义务,正常的国际关系就将不复存在,国际法本身也将陷于崩溃。 由此可见,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对国际法来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则。 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原则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确立 国际法上使用武力从合法到非法的历史 正义战争论 处罚从事不法行为者,且必须有一个正当和正义的理由才能进行战争行为。 对战争权进行某些限制的海牙公约 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第一公约):斡旋、调停制度、国际调查和国际仲裁 1907年《限制使用武力索取契约债务公约》(第二公约):禁止以使用武力和为强制执行契约义务的法律救济方法。 部分禁止战争的《国际联盟盟约》 《盟约》序言声明:“为增进国际间合作,并保持其和平与安全起见,特允承受不从事战争之义务。” 第12条规定会员国承担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争端的义务,并规定:“非经仲裁员裁决或法庭判决或行政院报告后三个月以前,不得从事战争。” 普遍禁止战争的《非战公约》 第1条:“缔约方以它们各国人民的名义郑重声明,它们斥责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合法工具。” 第2条:“缔约各方同意它们之间困难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 例外:自卫权 全面禁止使用武力的《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条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对《联合国宪章》第2(4)条的解读 进步之处: 普遍而全面地禁止使用武力。第2条第4款禁止的对象是“使用武力或威胁”,而不是“战争”。 不作为义务不仅适用于武力的使用,还适用于武力的威胁。 禁止对一切国家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明文规定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情况。一是宪章第51条,对武力攻击的单独或集体自卫权;二是宪章第42条和第53条,安理会采取或授权区域组织采取的执行行动 法理透视: 国际习惯法——物质因素与心理因素 强行法性质——国际社会全体接受与不得毁损 第2(4)条的条文理解 1.对“禁止使用武力”的解读 武力(force)是指以武装冲突为主的武力使用。 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 2.对于“禁止武力威胁”的解读 武力威胁是指一个国家明示或暗示将以武力方式,强制执行其对他国所提出的特定要求。如果这种诉诸武力的方式缺乏合法理由,则此种武力威胁是违法行为。 武力威胁的法律地位:是否与武力使用位于同一层面? 武力威胁的认定——个案而定,一般依本国利益。 关于宪章第2(4)条解释上的理论分歧 限制理论说 只禁止侵害国家完整或政治独立为目的使用武力,只禁止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而不是以此为目的或方式,或者说,因“正当目的”而使用的武力行为。 一般理论说 一般说理论认为,除了宪章第51条和第7章明确规定之外,第2(4)条禁止一切形式的使用武力或威胁。 “科孚海峡案”和“尼加拉瓜案”的表现 科孚海峡案(corfu channel case) 科孚海峡构成阿尔巴尼亚与希腊之间的边界线,最狭窄部分完全在两国的领海中。1946年5月14日,两艘通过科孚海峡的英国巡洋舰遭到来自阿尔巴尼亚海岸的炮火轰击。英国立即向阿政府提出抗议,声称其船只有海峡的无害通过权。阿政府明确回复:外国船只通过其领海必须事先通知并取得阿政府的许可。1946年10月22日,由两艘巡洋舰和两艘驱逐舰组成的英国舰队由南向北驶入属于阿领水的科孚海峡北部;两艘驱逐舰触水雷爆炸,造成舰只严重损坏,死伤82人的重大损失。事后,英政府通知阿政府,它准备到有关水域扫雷;遭到阿政府的强烈反对。11月12日和13日,英国舰队到科孚海峡阿尔巴尼亚领水内扫雷,发现22枚德国制式水雷。 英国认为,阿尔巴尼亚应对其舰只和人员的伤亡承担责任。将事件提交了联合国安理会。1947年4月9日,安理会通过决议,建议有关国家应立即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1947年5月22日,英国以请求书单方向国际法院起诉。 1947年7月2日,阿尔巴尼亚政府致信国际法院,它首先对英国的单方请求提出强烈抗议,指责其行动违背了安理会的建议,阿方表示,尽管英国的起诉方式不正当,阿政府还是接受法院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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