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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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燃料油期货合约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有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割业务适用本细则,交易所、会员、客户以及指定交割油库等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燃料油期货合约交割实行保税交割,即以燃料油指定交割油库保税油罐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燃料油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实物交割的方式。 燃料油期货合约交割采取仓库交割方式。 到期燃料油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照交割流程进行。未到期燃料油期货合约可以通过期货转现货的方式(以下简称期转现)进行实物交收。 第四条 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通过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交易所规定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燃料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 0 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该月份持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强行平仓。 第1 页 第五条 到期合约的实物交割地点为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未到期合约采用期转现方式的,交收地点由双方在期转现协议中明确。 第二章 交割流程 第六条 交割流程是指期货合约到期后,买卖双方以保税标准仓单形式,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实物交割的过程。 第七条 燃料油入出库以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由交易所另行公告)检验为准,取样方法采用 GB/T4756 ,试验方法参见燃料油期货合约。 燃料油入库时检验机构由卖方在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出库时检验机构由买方在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指定交割油库若对买方或者卖方选择的检验机构有异议,可以与对方协商重新选择指定检验机构。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确定。买方、卖方和指定交割油库应当配合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入库时的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出库时的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货主在办理入库申报前,应当妥善协调码头、港口、管道运输、海关、商品检验等相关机构,并应当在燃料油入库的 15 天前向交易所办理入库申报。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手续。 第九条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入库申报资料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经交易所批准入库的,货主应当在入库有效期内 向指定交割油库发货。入库有效期为交易所批准之日起15 天。交易所可以视情况, 第2 页 调整入库有效期。 第十条 货主提交的入库申报资料应当属实,并交纳 30 元 / 吨的申报押金,申报押金由交易所从会员结算准备金账户中划转。 货主办理完入库手续并取得保税标准仓单后,交易所将申报押金清退至会员结算准备金账户中。入库申报数量部分执行的,差额部分的申报押金应当补偿给指定交割油库;入库申报数量全部没有执行的,申报押金应当全部补偿给指定交割油库。实际入库量在期货合约数量溢短允许范围内的,入库申报押金全部返还。 第十一条 货主应当在燃料油卸货入库前,委托指定检验机构按照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和方法 对油品的密度、运动粘度、硫含量、水分、闪点等 5 个指标进行品质预检,预检合格后再行卸货。 第十二条 燃料油运抵指定交割油库后,指定交割油库应当对到货以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核。 第十三条 燃料油入库时,货主应当委托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分为质量检验和重量检验两部分。 (一)入库质量检验 燃料油入库前,指定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舱或者其他运输装载容器内的燃料油( A 样) 和指定交割油库内原有燃料油( B 样)取样并封样, A 样分 A1 样和 A2 样,其中 A1 样指入库燃料油单独船舱或者单一装载容器样品(多个) ,A2 样指 A1 样之配 比混合样品。燃料油入库后,指定检验机构对混合后指定交割油库内的燃料油( C 样)再次取样、化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如 C 样检测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燃料油 第3 页 质量合格,货主所交付燃料油的质检报告为 C 样检验报告。 如 C 样检测不合格,指定检验机构应当对 A 样和 B 样进行化验,结果分以下四种 情况: 1)如 A 样合格、 B 样不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燃料油质量合格,指定交割油库对混合后的库内燃料油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 A 、B 样的检验费用由指定交割油库承担; 2)如 A 样不合格、 B 样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燃料油质量不合格,货主对混合后的库内燃料油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 A、 B 样的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 3)如 A 样合格、 B 样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燃料油质量合格,指定交割油库对混合后的库内燃料油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 A 、 B 样的检验费用由指定交割油库承担; 4)如 A 样和 B 样均不合格,表示货主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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