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欧盟反规避措施及对我国启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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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欧盟反规避措施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前言 在法理学理论中,规避行为是指 : 当事人故意制造或者伪造连接点,逃避 他本来应该适用的法律, 从而适用其他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的行为。 在反倾销措 施中的规避行为是指当进口国实施或者可能实施反倾销税来保护本国同类商品 时,进口商采取的商业策略。 这种方式是隐藏倾销商品的来源来迷惑进口国的海 关,包括改变受反倾销制裁的商品, 从进口国转移或者部分转移到其他国家或者 在其他国制造或者组装这种产品。 反规避是反倾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是反 倾销措施的延伸。在经济危机下,反规避措施己逐渐发展为一种贸易保护措施, 截至 20XX年 8 月,中国出口被欧共体进行反规避调查数量达到 12 起。 二、欧盟反规避措施的产生与发展 欧共体的反规避法律制度最早源于 20 世纪 80 年代末著名的改锥案。当 时日本与韩国的出口商在受到欧共体的反倾销措施制裁之后, 为躲避欧共体的反 倾销税,两国生产商将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零部件出口到欧共体有关国家, 同 时在欧共体设厂将零部件组装成为完整的产品再在欧共体的市场进行销售。 欧共 体成员国认为,日本与韩国的行为是故意规避欧共体正在对其实施的反倾销措 施,使欧共体原来为保护本国相关产业而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遭到破坏, 严重违 背了贸易公平。 由于当时欧共体原有的原产地规则无法对这种行为进行约束, 于 是欧共体对于其反倾销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第 1761 /87 即著名的改锥条款, 对日本和韩国进口商的规避行为进行了制裁。 改锥条款主要针对裁定征收反倾销 税的出 口商实施 的零 件倾 销 (PartDumping) 或 者螺丝刀 经营 (Screwdriver Operations) 的行为。 欧盟最重要的反规避法律是 Council Regulation(EC) 第 384 /96 号第 13 条。根据 13 条(1) 款规定了欧盟实施反规避措施的一般条件,包括 (1) 在欧盟和第三国贸易方式的改变 ;(2) 前述的贸易方式的改变, 没有合理的事由以及经济上的正当性,仅仅是因为反倾销税的实施 ;(3) 有证据表明由于同类产品的价格或者数量使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受到影响 ;(4) 有证据表明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与倾销有关。第 13 条(2) 款则是关于组装规避特定条款。 为了防止当局制裁组装规避的滥用,两个条件必须满足 :(1) 组装行为必须发生在欧盟或者第三国, 同时有证据表明,这种行为发生或增加在反规避调查之后或者在此之前 ;(2) 用于组装的零 部件应该来自遭受反倾销调查或者最终确定存在倾销规避的国家。 第 13 条的 (1) 款与 (2) 款是累加的,即为了实施针对组装规避行为的反规避措施,需要同时满 足第 13 条的 (1) 款与 (2) 款的条件。欧盟运用不同的法条来判断在欧盟境内生产 的商品或者其境外生产的商品是否存在反倾销规避的行为。 但目前,只有针对在 欧盟境内生产的规避行为有具体的反规避条款, 而对于其他形式的规避则通过其 他法条处理,包括原产地规则以及关税分类。 三、欧盟对于规避的判断标准 欧盟法律规定反倾销的种类包括进口国组装规避、第三国组装规避以及 出口商反倾销税的吸收,具体判断标准如下 : 针对进口国组装规避的判断标准 进口国规避是指当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进口商停止产品的 进口,在进口国建立工厂, 将进口产品的部分或者零件运到进口国, 并在进口国进行组装。在这种情况下, 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并没有直接进口到进口国。 针 对这种规避行为,欧共体实行的是组装规则,该规则包括 60%规则和 25%规则。前者是欧共体用来衡量来自被征反倾销税的制成品国家的零配件占产品全部零 配件的价值比例。根据欧盟 (EC) 384/96 规定,一国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其出口 的产品零部件,在组装产品的零部件的总价值里不得超过 60 %。25%规则是指在零部件组装或者生产过程中, 只要其增值部分超过生产总成本的 25%就不构成组装规避。判断出口国利用零部件组装来逃避进口国的反倾销措施的过程中, 进口 国的调查机关需同时引用该两条规则,如果出口国出口商的行为符合 25%规则,即使它组装产品的零部件超过总价值的 60 %,哪怕使用的零部件完全来自遭受反倾销制裁的出口国,欧共体也不能对其实施反规避措施。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欧共体更重视零部件在其领域内组装后的增值,借此推动欧盟境内的经济发展。 针对第三国组装规避的判断标准 第三国规避是指出口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的各个部分或组件到第三国, 并在第三国组装, 该种规避主要是以第三国为跳板, 改变产品的原产国, 从而规避对反倾销税的征收。 针对这种规避行为, 欧共体实行的是原产地规则。 欧共体 第 802 /68 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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