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育缴社会抚养费合情合理法律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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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我们的宗旨是法律产业报国 我们拥有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未婚先育缴社会抚养费合情合理的法律探讨 《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 草案 ) 近日已经省政府第 9 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在经过一定的 修改后,可望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发布施行。按照这个《办法》规定,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征收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 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征收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 社会抚养费。见《北京娱乐信报》 11 月 17 日消息。 把未婚先育者列入违反计划生育的范畴之内,是保证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得到进一步维护的一个重要补充,对 于那些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与不顾者是一个有效的管理方法,也是保持国家人口增长控制在计划要求的范围内,保持 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力措。对这些违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者进行必要的处罚是合情合理的。 其一,未婚先育者导致了人口无计划性增长。计划生育最重要的标志,就是人口增加具有较强的计划性,必须经 过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批准,必须取得准许生育的指标才能生育。而未婚先育者既没有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批准,也 没有取得准许生育的许可证,严重地违法行为。如果不对这些未婚先育者在生育上进行必要的限制,就会导致近 30 年 来国家计划生育所带来人口出生率下降,人口增长处于良性循环的大好局面遭受到不应有破坏。所以,加大对这些无 视法律者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就是让他们不能在破坏了基本国策时不受到处罚,而不至于使计划生育政策处于失控 的状态。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我们的宗旨是法律产业报国 我们拥有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其二,未婚先育者双重违法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未婚先育者既违背了国家的《婚姻法》必须取得合法婚姻 后,男女双方才能进入婚姻生活,又违反了《计划生育法》必须取得管理部门的生育指标后,才能进行生育。而大量 存在于社会生活中非法同居、包“二奶”等社会丑陋现象也是导致未婚先育者大量出现的重要土壤。这些通过非法同 居、包“二奶”所产生的非法婚姻既把社会生活的关系搞得乱七八糟,把人们正常的夫妻生活给破坏了,严重地导致 了别人家庭婚姻的破灭,并随之产生出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给安定的社会生活埋下隐患,所以,对这些未婚先育者进 行必要的处罚既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也在保证着社会正常的生活秩序不被人为地破坏。 其三,未婚先育者导致了社会优生优育机制的失效。计划生育最为重要的内容就是保证出生人口的优生优育,使 新出生的人口从一来到这个世界就得到最好的教养。而未婚先育者的后代,自来到这个世界,既报不上户口,也不被 社会所认可,更得不到社会所提供的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使他们一来到这个世界就享受不到平等,既对他们身心健康 影响甚大,对于他们今后人格的形成也将投下无法抹去的阴影。甚至于会因为未婚先育影响到他们一生的生活。所以, 采用这种经济处罚的方法,就是对那些置国家法律与不顾者一个经济上的警告。 其四,未婚先育无形中增加了社会抚养的负担。我国教育资源相对紧缺,现在的学校难以承担起对众多孩子的学 习与教育之重。而未婚先育者的后代也需要接受培养、教育,这会给已经紧缺的教育资源雪上加霜,而社会福利投入 也要额外负担起这些计划外生育孩子的培养、教育,使本来就显紧缺社会公共资源更趋稀少,是必影响到正常孩子的 教育、成长,这笔额外负担不仅让社会受重不起,也让政府处处感到社会资源所带来的压力。所以,让那些未婚先育 者交上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也是给社会资源的一点补贴,也让他们负一点道义上的责任。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我们的宗旨是法律产业报国 我们拥有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中的难点及对策 一、执行中遇到的困难 1、群众的生育观念与国家的生育政策有差距。国家现行的生育政策是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是从富 国强民、减少人口增长过速对国家和群众造成的负担这一角度出发而制定的国策 ; 而群众却受几百年“传宗接代”、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旧传统思想影响,从养儿防老以解决自己养老送终的后顾之忧出发超计划生育。 2、群众对交纳社会抚养费有误解。群众认同多一个孩子多一份负担,但不少群众认为超计划生育加重的是超生家 庭自己的负担,,并未加重社会的负担,从而对交纳社会抚养费存在误解,认为这是计生部门的私自规定,是一种罚 款、是计生部门在创收。更有群众认为交了钱就能生育第二胎。 3、群众一次性足额交纳社会抚养费比较困难。虽然,我国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但这种小康是不全面的,是低 水平的。受经济条件制约,让超生户一次性足额交纳社会抚养费不现实。而且受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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