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清朝前期的法律第十四讲余辉残存清朝前期的法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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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讲 余辉残存 ——清朝前期法律制度 清朝前期的法律 一、法制指导思想 二、立法活动 三、法律内容 一、法制指导思想 详议明律:把明律作为标准 参以国制:适当结合满族固有的法 律制度。 这一思想的确立和贯彻体现了清朝统治者较为成熟的政治法律统治经验。 从顺治元年清代第一部成文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问世至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都始终不移地贯彻这一思想,尤其是《大清律例》集历代封建法律之大成,反映了清朝立法由初期简单地袭用明律到不断结合时宜、斟酌损益而臻于更为严密周详,是清朝近百年统治经验的积累。 二、立法活动 (一)从《大清律集解附例》到《大清律》的制定 (二)“例”的修定 (三)《清会典》的编纂 (四)制定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单行法规 1、《大清律集解附例》 清朝从世祖开始制定法律,到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制成《大清律集解附例》30卷。这是清朝正式颁行全国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2、《现行则例》 康熙年间对律后所附的例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现行则例》并诏颁天下。 3、《大清律集解》 雍正命大学士朱轼等对原有清律“再行详加分析,作速修定”,至雍正五年(1727年),律成,定名《大清律集解》。全律共7篇30门436条,附例824条。这是清朝正式颁布的第二部法典。 4、《大清律例》 乾隆时期出现了中国古代史上少有的“盛世”局面,这也是《大清律》的最后修定时期。乾隆元年(1736年)命王泰等人对《大清律集解》“逐条考证,重加编辑,又详校定例”,乾隆亲自参与,逐条推敲,至乾隆五年(1740年)修定完毕。修定后的律典以《大清律例》定名,简称《大清律》,“刊部中外,永远遵行”。 《大清律》的体例仿照明律,共7篇30门436条,名例居首,次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律首依照明律有六赃图、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不同的是有些条文增加小注,律后附例。 从顺治至乾隆历经100多年才完成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的修订。《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传统成文法典,汉唐以来确立的传统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都得到充分体现。它从清初照搬明律到逐步总结积累统治经验,结合满人治汉的特点和实际,终成较完备法典,律例所载严密而周详,被称为集历代封建法典之大成。 (二)例的修订 条例 则例 事例 成例 (三)《清会典》的编纂 清代的会典编制始于康熙年间,以后雍正、乾隆、嘉庆、光绪等朝皆续修会典,这些会典统称《清会典》,也称“五朝会典”。它详细记载了清朝从开国至光绪年间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准则,其中以光绪会典篇幅最大,仅正文就有百余卷,事例1220卷。从体例上看,康熙、雍正两朝的会典仿照《明会典》采用以官统事、以事隶官的编制方法,即按照职官分卷,其下记载有关的规则、事例。但自乾隆起体例有所突破,如《乾隆会典事例》和《嘉庆会典则例》,二者在内容、性质上相同,都是将具体事例从会典中辑出,按职官分类,编制成册。可见,清朝将中国古代的行政立法大大推进了一步。《清会典》不仅是清朝行政法规大全,也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完备的行政法典,内容比《唐六典》、《明会典》丰富得多。 (四)制定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单行法规 清朝能够成为一个巩固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不是偶然的。就法制而言,它集我国近二千年各族封建法律之大成,强调用法律来调整各民族间的关系,把中央的司法管辖深入到少数民族聚居的边陲之地。如调整外番蒙古的《理藩院则例》便是清朝独创的法律,此外还有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一系列单行法规,如《回律》、《蒙古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又称《番律》)、《苗例》等。这些单行法规既注意到少数民族的历史传统、生活习惯、宗教信仰等特点,又力求做到法律适用的整齐统一,是各民族融合的产物和反映。这种对少数民族尊重的做法符合各民族的利益,也利于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是明智和务实的。 三、法律内容 (一)刑事法律规范 (二)民事法律规范 (三)经济法律规范 (一)刑事法律规范 1、刑法原则的变化 2、罪名 3、刑罚 罪名 奸党罪  思想言论罪 清朝统治者继承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用法律手段推行文化专制、严惩思想言论罪以维护思想领域的专制统治的作法,大兴文字狱。如雍正时期胡中藻诗中有“老佛如今无疾病,朝门闻说开不开”,被认为是讥讽乾隆的朝门不开;胡中藻在广西任学政时曾出题“乾三爻不象龙说”,被说成诋毁乾隆的年号而被处死。康熙五十年,翰林院编修戴名世著《南山集》等书被都御史赵甲乔检举,刑部乃奏“戴名世所著《南山集》《子遗录》内有大逆等语”,拟议予以凌迟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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