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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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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政策解答
3/19/2007 9:49:5
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政策解答(一)
问:领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是否扣除其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
答:被保险人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停止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扣除其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失业保险金一次性领取的除外)。
问:某人,原在事业单位,94 年调入企业,开始缴费,如何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
答:从 94 年按实际开始取值计算。
问:满 10 年不满 15 年,补缴金额如何计算?
答:1998 年 6 月 30 日前参加工作,183 号令实施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累计缴费年限满 10 年不满 15 年的本市城镇户籍被保险人,本人自原,可按不低于缴费工资下限的标准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不足 15 年差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的缴费金额不参与“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补缴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规定计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
问:98 年 6月 30 日前参加工作的,183 号令实施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0 年,能否进行补缴?
答:不可以
问:如不满 40 岁,缴费满 15 年的人员办理退职手续,个人帐户计发月数如何计算?
答:不满 40 岁的,按 40 岁的计发月数 233 计算。如高于 70 岁的,按 70 岁的计发月数 56 计发个人帐户。
问:2006 年期间,符合 2 号令按月领取条件,满 10 年不满 15 年的,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是否还补齐 15 年?
答:按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不用进行补缴,仍然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
问:按 78 号文件办理补缴的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是否有“实际缴费工资指数”?
答:按 78号文件办理补缴的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如在职介中心存档或在单位工作,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该有“实际缴费工资指数”。
问: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按文件规定最多可中断 2年,在 2007 年 1 月 1 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缴费不满 15 年的,是否可以补缴?
答:可以
问:外埠城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取得本市城镇户口,在本市是否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答:外埠城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转移其在外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并在本市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在外埠工作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与本市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符合 183 号令规定的退休条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政策解答(二)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
为:基础养老金;
平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平×Z 实指数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实指数为:被保险人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
实+同为:全部缴费年限。即,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实指数的计算
Z 实 指 数 的 计 算公 式 为 :( Xn/Cn- 1+ +X1993/C1992
+X1992/C1991 )/N 应缴;
(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
Xn , , X1993 , X1992 为 : 被 保险 人 退休 当 年 至 1992
Cn-1 , , C1992 , C1991 为: 被 保险 人 退休 上 一 年至
年相应年度各月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1991 年相应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N 应缴为:被保险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计算公式:
G=G 同+G实
其中 :
G 同 =C 平×Z 同指数×N 同×1%
G 实 =C 平×Z 实指数×N 实 98×1%
指标解释:
1)G 为:过渡性养老金;
2)G 同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3)G 实为: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4)C 平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保留两位小数);
5)Z 同指数为: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1;
6)N 同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实行个人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
7)C 平×Z 实指数为:按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8)N 实 98 为:被保险人 1998 年 6 月 30 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例一 :
某男:60 周岁,1977 年 1 月参加工作, 2006 年 12 月退休。全部缴费年限 30 年(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 15.75 年);截止到 1998 年 6月 30 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为 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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