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政策解答.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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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政策解答 ———————————————————————————————— 作者 : ———————————————————————————————— 日期: ? 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政策解答 3/19/2007 9:49:5 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政策解答(一) 问:领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是否扣除其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 答:被保险人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停止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扣除其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失业保险金一次性领取的除外)。 问:某人,原在事业单位,94 年调入企业,开始缴费,如何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 答:从 94 年按实际开始取值计算。 问:满 10 年不满 15 年,补缴金额如何计算? 答:1998 年 6 月 30 日前参加工作,183 号令实施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累计缴费年限满 10 年不满 15 年的本市城镇户籍被保险人,本人自原,可按不低于缴费工资下限的标准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不足 15 年差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的缴费金额不参与“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补缴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规定计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 问:98 年 6月 30 日前参加工作的,183 号令实施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0 年,能否进行补缴? 答:不可以 问:如不满 40 岁,缴费满 15 年的人员办理退职手续,个人帐户计发月数如何计算? 答:不满 40 岁的,按 40 岁的计发月数 233 计算。如高于 70 岁的,按 70 岁的计发月数 56 计发个人帐户。 问:2006 年期间,符合 2 号令按月领取条件,满 10 年不满 15 年的,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是否还补齐 15 年? 答:按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不用进行补缴,仍然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 问:按 78 号文件办理补缴的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是否有“实际缴费工资指数”? 答:按 78号文件办理补缴的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如在职介中心存档或在单位工作,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该有“实际缴费工资指数”。 问: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按文件规定最多可中断 2年,在 2007 年 1 月 1 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缴费不满 15 年的,是否可以补缴? 答:可以 问:外埠城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取得本市城镇户口,在本市是否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答:外埠城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转移其在外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并在本市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在外埠工作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与本市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符合 183 号令规定的退休条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政策解答(二)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 为:基础养老金; 平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平×Z 实指数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实指数为:被保险人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 实+同为:全部缴费年限。即,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实指数的计算 Z 实 指 数 的 计 算公 式 为 :( Xn/Cn- 1+ +X1993/C1992 +X1992/C1991 )/N 应缴; (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 Xn , , X1993 , X1992 为 : 被 保险 人 退休 当 年 至 1992 Cn-1 , , C1992 , C1991 为: 被 保险 人 退休 上 一 年至  年相应年度各月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1991 年相应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N 应缴为:被保险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计算公式: G=G 同+G实 其中 : G 同 =C 平×Z 同指数×N 同×1% G 实 =C 平×Z 实指数×N 实 98×1% 指标解释: 1)G 为:过渡性养老金; 2)G 同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3)G 实为: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4)C 平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保留两位小数); 5)Z 同指数为: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1; 6)N 同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实行个人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 7)C 平×Z 实指数为:按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8)N 实 98 为:被保险人 1998 年 6 月 30 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例一 : 某男:60 周岁,1977 年 1 月参加工作, 2006 年 12 月退休。全部缴费年限 30 年(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 15.75 年);截止到 1998 年 6月 30 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为 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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