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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第 2 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 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 4 种类型:( 1)中 国境内的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 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 3 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 3、与劳动
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 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金会一样,其 实质均为民间组织的一种形式。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作为民间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聘用的员 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7 2、事业单位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是否签合同, 必须签劳动合同。
3、有效规章 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 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 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 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通过 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该法特别规定了职工或者工会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提出异议的权利。较之《劳动法》的规定 相比,不仅进一步明确和扩大了规章制度的范围,而且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4、有效规章 2: 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公示才有效。
5、劳动者应聘时的知情权: 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当然, 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hide] - O: R/ I, }+ {
6、大学应届毕业生提前签订劳动合同: [hide] 劳动关系从其正式上班之日起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10 条规
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7、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报酬情况: 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照同工同酬 的原则对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
8、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 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 休年龄不足十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下列情形除外:
(1)试用期不符合条件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7 g+ ~- _7 }9 U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 _7 B$ r; {+ s6 F- D5 l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4 V/ f B- G5 R6 d6 s+ G r
(4)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 : {6 v t! W y! _- s7 \1 T
( 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 S! {5 u2 ?: F) g% Q* M% s5 ] |
(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
作的; v0 O: k/ L s0 a1 L3 w, h
(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S! ^6 L+ V* s9 Q, K; w1 z
10、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 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本法第 81 条第 2 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8 a# x. w9 S! g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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