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办法.docxVIP

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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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参建单位是指工程实施阶段各参建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测量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 各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包括: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 监理单位:总监、总监代表 第三方测量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方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方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旨在通过对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到岗情况的管理,来保障工作的有序组织,以保证工程各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考勤工作将作为工程建设部月度检查的评分依据之一,考勤结果将直接体现各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详见《履约考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各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应常驻现场,每月出勤天数不得少于22天。离开现场必须填写书面请假申请单,经轨道公司审批责任人批准后方能离开。病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考勤人员与请假审批权限按下表执行: 考勤人员 请假天数和审批责任人 备注 2天及以下 3天 4天 5天 5天以上 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人 项目工程师 主任 部长 副总经理 主管领导 总监 项目工程师 主任 部长 副总经理 主管领导 总监代表 项目工程师 项目工程师 主任 部长 副总经理 项目总工 项目工程师 项目工程师 主任 部长 副总经理 安全副经理 项目工程师 项目工程师 主任 部长 副总经理 备注: 1、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请假须经总监或总监代表签认后再报给轨道公司对应审批责任人签认; 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无特殊情况,不能同时请假; 3、各主要管理人员请假期间其工作应有具体委托负责人,并同时告知项目工程师; 4、轨道公司定期组织召开的部门、公司及以上级别会议,定期组织的月度、季度等检查期间主要管理人员不应请假,若有特殊原因,需本人向轨道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请假; 5、请假人返回后需进行销假,审批责任人至项目管理部主任级。 第六条 相应的处罚 结合合同约定和轨道公司相关综合考评管理办法,由轨道公司工程建设部对各参建单位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处罚。同时视考核结果采取约谈参建单位法人代表、更换相应的管理人员及要求参建单位退场等约束手段。 第七条 本办法由轨道公司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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