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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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2.1.1.1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监理,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公路建设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2.1.1.2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设计保障、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五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定期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2.1.2建设单位 2.1.2.1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立,并满足相应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 (2)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中管理混乱、履约较差、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施工、监理等单位予以终止合同,并清除出场,同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上报交通主管部门。 2.1.2.2质量责任追究 (1)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0年第8号令)第四十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第四十条对建设单位给予处罚。 (2)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按照《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0年第8号令)第四十四条给予处罚。 (3)建设单位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按照《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0年第8号令)第三十四条给予处罚。 2.1.3勘察、设计单位 2.1.3.1质量责任和义务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2)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 (3)设计单位应主动接受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4)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严格履行工作程序,坚持按程序办事;明确各级质量责任,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2.1.3.2质量责任追究 (1)勘察、设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第六十三条给予处罚: a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b设计单位未根据勘查成果进行个性化设计的; c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d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2)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造成质量事故的,对设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 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派驻设计代表的,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14号令)相关条款给予处罚。”。 2.1.4施工单位 2.1.4.1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缺陷责任期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2)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应当书面记录、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严格执行工程报验程序,每道工序必须自检合格,报监理认可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对隐蔽工程,质检人员必须现场全过程控制,签认原始记录。 (5)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要求,编制总体施工进度及计划和阶段施工进度计划,科学划分施工程序,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均衡组织生产,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6)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服从监理工程师对其质量、进度、费用、合同、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全面监督管理。 2.1.4.2质量责任追究 (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合同施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279号)第六十四条给予处罚,并清除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列入公路建设黑名单。 (2)施工单位不能严格按与业主签署的合同认真履约,合同中承诺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试验检测人员及机械设备等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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