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docxVIP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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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2.7.1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及时、客观、不留隐患,并依法追究责任。公路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2.7.2新疆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2.7.3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本制度适用于公路建设期间及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2.7.4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上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2.7.4.1道路工程:现场监理鉴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2.7.4.2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2.7.4.3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A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B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a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一300万元之间。 b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一150万元之间。 c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一50万元之间。 C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a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b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c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7.5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新疆交通厅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新疆交通厅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监理单位参与调查处理。 2.7.5.1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2、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新疆交通厅质监局。 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新疆交通厅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新疆交通厅质监督局和交通部部质监总站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附表一)。 2.7.5.2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1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2.7.5.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2.7.5.4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2.7.5.5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级质量监督站每季末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附表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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