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专项规章新规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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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7月16日起实施,9月12日修订) 为加强企业征信系统管理,确保数据质量及信息安全,推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提供及使用者责任,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相关要求,结合贷款企业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机构及用户管理 第一条 企业为无分支机构独立法人,企业本部为接入企业征信系统唯一机构用户,由征信中心北京市分中心创建及维护,并授予数据报送、信息查询等权限。 第二条 企业发生名称、地址、联络人等信息变更时,应向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提交《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资料申请变更。 第三条 企业内部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及一般用户。管理员用户由信息技术部指定专员担任,经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审查后创建和停用,负责一般用户管理。管理员用户创建及停用需向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提交《征信系统接入机构总部管理员用户申请表》(附件2)。 第四条 一般用户根据“专员专用、一人一户”标准,由管理员用户负责创建及停用。管理员用户应定时对一般用户进行清查,对离岗用户立即进行停用。管理员用户对企业全部用户建册管理,登记《企业征信系统创建用户登记立案簿》(附件3)及《企业征信系统停用用户登记立案簿》(附件4),并在用户发生变动后2个工作日向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报备。 第五条 内部用户创建管理等具体要求根据企业《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要求》实施。 第二章 分工及职责 第六条 企业信贷部门(包含自主及贷款业务部门)为企业征信系统(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mbt系统)录入及企业信用信息使用部门。信贷部门业务人员负责在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中录入贷款业务信息,并作为第一责任人确保数据真实、正确、完整。信贷部门业务人员因尽职调查及后续管理需要,可申请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第七条 综合统计部门设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员两名,分为a、b角,负担征信系统相关制度建立健全、信贷数据审核、报文生成及上报、反馈报文收取及解析、系统数据信息查对、错误数据删除、信用信息查询及异议处理,变动信息报备及和征信中心工作人员沟通联络等职责。 第八条 信息技术部指定专员负责征信系统程序安装、日常技术维护,并负担管理员用户职责,负责一般用户创建、权限设置、停用及建册登记等事项。 第三章 信息采集及上报 第九条 企业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征信中心相关要求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业务信息。 第十条 企业采集及上报信息主体基础信息及贷款信息应事先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书面同意方法包含签署包含同意条款借款协议或出具《授权书》(附件5、6)。 第十一条 企业征信系统采集信息包含借款人基础信息、信贷业务信息和财务报表信息。其中信贷业务信息包含贷款协议信息、借据信息、还款信息、展期信息、欠息信息及担保信息。 第十二条 信贷业务部门业务人员负责立即将相关信息录入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其中借款人基础信息应在新增用户或用户基础信息发生更新时录入,信贷业务信息应在相关业务发生后二十四小时之内录入。 第十三条 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员按日审核征信数据录入情况,并按要求生成数据报文上报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确保信贷业务在发生后下一个工作日结束之前上报。 第四章 信息查询 第十四条 查询企业征信信息应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由信息主体(包含借款人及担保人)出具书面《授权书》或签署包含同意查询其信用信息条款《借款协议》或《担保协议》。 第十五条 企业实施严格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归口管理,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统一由综合统计部门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员进行,其它人员均无权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条件限定为尽职调查、贷后管理需要及其它企业领导同意和业务开展相关合理需要。查询内容通常包含贷款信息、担保信息、欠息信息、不良统计及信用汇报。 第十七条 查询企业信用信息需由提议查询部门填制《企业征信信息查询审批表》(附件7),经部门责任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综合统计部门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员,并提供企业名称及贷款卡号码。 第十八条 综合统计部门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员对查询人员、查询日期、企业名称、贷款卡编码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将查询结果反馈到查询部门。 第五章 信息删除管理 第十九条 从企业征信系统删除数据信息包含:因原有委托业务规范等历史原因已不在企业账内也不作为债权管理但仍存在于征信系统业务信息;因操作失误、业务发生重组、借款企业发生变更而在征信系统无法变更产生和实际情况不相符数据信息;其它情况产生确实需删除信息。 第二十条 从企业征信系统中删除信息须推行审批程序, 由业务人员填写《企业征信系统信息删除审批表》(附件8),填写拟删除数据信息及删除原因,由所在部门责任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报综合统计部门征信系统管理员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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