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财务与运销工作衔接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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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财务与运销工作衔接办法 为适应我矿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使日常的财务与运销工作衔接更加规范和高效,依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及省集团公司和我矿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款项收付 第一条 矿与用户签订煤炭销售合同后,运销公司通知用户应先预付一定金额预付款。 第二条 付款单位的名称必需与签订销售合同时用户的单位名称一致。 第三条 财务部依据银行(店头工行、建行)出具的用户汇款回单,详细填写《陕西省AA煤矿收款通知单》(以下简称《收款通知单》)。通知运销公司,运销公司填写挂账单位后,将运销联留存并建立用户预收款或应收款的备查账,将《收款通知单》的财务联返回财务部,财务部据此做账。 财务部、运销公司单位领导和经办人要在《收款通知单》上签字确认。 财务部应及时到银行取回用户汇款回单,及时填写并传送《收款通知单》。 第四条 黄陵秦家川火车站、铜川梅家坪火车站驻站人员,根据火车发煤的实际情况及已预付运费的结存资金额度,掌控运费资金实际需要数,当运费户资金不能满足正常发煤需要时(资金余额保持能满足10天左右的需用量),应电话通知财务部预计用款数,财务部接通知后及时给指定的运费户付款并告知驻站人员已付款情况。 第五条 驻站人员在发煤并与火车站结算后,应及时取得火车运费大票进行详细核对后,造表登记发煤日期、收货单位名称、到站地、车号、吨位、付款金额并签字。 第六条 运销公司每周应从火车站取回火车运费大票,经详细核对无误后,按用户单位进行汇总,留存一份登记用户的备查账,一份经单位领导、核对人签字确认后,送财务部。财务部经办人员应及时给用户开具收据,并及时做账务处理。 第二章 结算开票 第七条 用户在开发票进行结算时,运销公司必需出具《销煤结算传递单》(以下简称《传递单》),《传递单》上要详细记载用户单位名称、煤种、吨位、结算单价、结算总金额及所开发票的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同时需附原始计量单据。《传递单》经运销公司领导、经办人、结算人、复核人确认签字后,方可由经办人到财务部开具发票。 第八条 结算开票用户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付款挂账用户的单位名称一致;财务部门不再接收用户单位之间的开票委托书。 第九条 结算单价应与矿价格委员会会议决定的销售单价相一致。结算早前的销售,要在《传递单》上注明早前的销售时间,并由结算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 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财务部对个人用户及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质的用户,只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十一条 运销公司在对用户进行结算时,应对该用户的运费及其它费用进行核查,不得遗漏应由该用户负担的费用。 第十二条 《传递单》传到财务部后,经财务部领导核对销售单价签字确认后,记账会计再对该结算单位账户所记载的资金余额进行核对并注明单位名称及资金余额。若该单位账户记载的资金余额小于本次应结算金额,记账会计不得签字确认,同时将《传递单》退回开票经办人。 第十三条 财务部开票人员在开具发票前,必需核对《传递单》上相关人员的签字是否齐全(若相关人员签字手续不全不得开票)、用户提供的相关资证是否与记载的内容一致,经详细核对无误后,按税收法规对开具发票的有关规定,给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开好后,开票经办人要详细核对发票上记载的内容与《传递单》及有关资证上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若发现有误,应立即要求开票人员进行再核对,开票人员经核对确认开票内容有误的,应将有误发票进行作废处理,并重新给用户开具正确的发票。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建立《发票登记簿》,对已开具发票的单位名称、煤种、吨位、数量、金额进行详细登记,经开票经办人(或取票人)签字后,必须在发票上加盖“陕西省AA煤矿发票专用章”。 第十五条 对所有用户实行“两票结算”,取消“一票结算”。 第三章 对 账 第十六条 由财务部牵头,运销公司配合,每季度末(25日左右)派人到黄陵秦家川火车站、铜川梅家坪火车站对预付运费户的资金往来账进行详细核对,驻站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对账人员对账结束后,要写出对账报告,对账人员应签字确认。若矿财务部往来账户记载的资金往来明细与火车站往来账户记载的资金往来明细不一致时,对账人员要找出原因,并将有关情况在对账报告中详细说明。财务部领导应将资金往来明细不一致原因向相关矿领导汇报,根据矿领导的指示精神,进行进一步的核查,并将再次核查结果报告相关矿领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新情况,由财务部和运销公司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原《陕西省AA煤矿财务与运销衔接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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