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华永道审计过失案中案 三高管合谋盗窃G外高桥.pdfVIP

普华永道审计过失案中案 三高管合谋盗窃G外高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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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华永道审计过失案中案 三高管合谋盗窃G外高桥 内容提要: 2003年和2004年,普华永道在对G外高桥账号实施函证时,未向证券公司发出询证函,却交 给黎明红处理,而询证函亦由黎明红交还给普华永道,给挪用资金行为创造机会 5月11日,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G外高桥”,600648.SH)发布公告称,普华永 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下称“普华永道”),在2003年度和2004年度对G外高桥的年度审计中,未保 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即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使该公司蒙受巨额经济 损失。 G外高桥已于5月9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起仲裁,要求普华永道退还全部审 计服务费共计170万元,并且赔偿申请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共2亿元,并且承担全部仲裁费和律师费。 昨日,此案的案中案,G外高桥原计划财务部经理黎明红、国海证券上海圆明园路营业部(下称“国 海营业部”)总经理金一敏,以及上海国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国发石油”)总经理仇新康涉 嫌挪用资的刑事案件在上海浦东法院第二庭开审。 庭审直击 昨日13时,浦东法院第二庭座无虚席,犯罪嫌疑人黎明红、金一敏、仇新康穿着印有浦东新区看守所 字样的黄马褂走上被告席。上诉三人涉嫌挪用上市公司资金。 根据浦东新区检察院公诉书,从2002 年2 月至2005年案发时,黎明红通过金一敏介绍与仇新康认识, 并以国海营业部为资金划转平台,累计挪用G外高桥在国海营业部存放的保证金3.5亿多元,用于炒作 股票以及自己开办公司的运营周转,最后案发时,尚有2.2亿余元无法收回,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 三人因此被诉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刑法,可以判处3~10年有期徒刑。 昨日,公诉人认可了黎明红、金一敏有检举他人的立功表现。此次庭审一直持续了三个半小时,由于 案件复杂,最后法官宣布休庭而非闭庭,并且称“该案还会有下次开庭”。 案件缘起 黎明红从1994年开始进入G外高桥工作,不久,被提为该公司财务部经理助理,掌管公司证券投资类 项目。2002年2月,黎明红因正常业务关系结识金一敏。此前,金一敏就与仇新康相识。金一敏知道仇 新康本人喜好坐庄炒股,两人经常有业务往来,知道仇新康需要资金周转。 记者了解到,黎明红结识仇新康是经金一敏介绍,两人很快商谈起合作之事。仇新康提出向黎明红所 掌管的G外高桥账户借贷4000万元。 黎明红表示,一开始他尚坚持拆借金额,为国海营业部能控制的账户内金额,借此防止风险。“我其 实没有获得任何好处,只是为了公司的资产能够增值,获得比银行利率要高的收益。”黎明红当庭说 。 “如果股票下跌到一个底线,我们就要平仓,把钱取出来。”金一敏说。 2002 年4月,第一笔4000万元款项借给仇新康。“我们约定了1到2个月内就要归还。最初是说好钱还在 国海营业部控制的账户内,后来金一敏认为这就没法操作,基于对他的信任,我答应了可以把钱转到 仇新康的账户上,由他进行炒股。”黎明红表示。 黎明红为避免责任,没有与仇新康签署合同,而选择手续事后办理。黎明红表示,假如整个操作出了 问题,就算金一敏的擅自挪用客户资金。 2002 年6 月,4000万元顺利归还G外高桥,当时国海营业部为了应对上级检查,黎明红事后还是签上了 自己的名字,认可了这次资金的流动。 此后,直到2002年12月,金一敏再次找到黎明红要求资金支持,因为仇新康在外炒股亏损巨大,急需 资金周转。最初,黎明红并不太情愿,但金一敏强调:“如果最后仇新康彻底亏损,以前的事情也会 曝光。”黎明红担心此前挪用保证金的事情败露,影响他的前途,只好答应。 其后几个月中,黎明红累计从公司账户中划出6950万元到仇新康账户,这笔后来填入的钱一去无回。 案发经过 根据公诉人的指控,“金一敏不仅伙同黎明红把G外高桥的保证金挪用给仇新康炒股,还动用了其他 数十家企业委托理财的累计4.8亿余元的款项进行炒股,最后有5600万元损失无法归还。” 直到2003年底,黎明红才开始逐渐意识到,他此前偷偷划给仇新康炒股的钱可能收不回来了,为了填 补这不断扩大的财务漏洞,只好先用造假的办法瞒过公司领导,他采用伪造公章的方式,让有些文件 不需要再请示领导。 也就在此时,针对普华永道的审计检查,黎明红与金一敏利用其函证程序的漏洞多次逃过了。(详见 本报5月12日报道)庭审后他用“侥幸”心理来形容当时的所作所为。 事后查明,2003年和2004年,普华永道在对该账号实施函证时,均未直接向证券公司发出询证函,相 反却交给G外高桥的黎明红处理,而这些询证函亦非证券公司直接向普华永道回函,而由黎明红交还 给普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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