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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药行业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奖惩办法
(试行)
(二○○六年九月十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和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政府纠风办、广东省民政厅《2006年广东省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开展自律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广东省医药行业自律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通过奖惩,加强全省医药行业自律管理,促进我省医药产业科学、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 实施行业奖惩,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奖励与鼓励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药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及全省医药生产、经营等单位。
第五条 对非会员单位的行业内有关企业,若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定的,协会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及处理意见上报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协会的奖励为:
(一)建议其所在单位和主管单位表彰奖励;
(二)通报表扬;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向政府部门或国家级行业协会推荐记功、表彰。
第七条 奖励条件
(一)模范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行业自律,企业领导班子廉洁团结,积极参加治理商业贿赂活动,企业行为规范;
(二)明确行业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重要性,积极推进医药行业自律管理六大体系建设,坚决禁止行业不正之风;
(三)企业或产品及有关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处领先地位。在生产经营、质量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四)关心支持协会自律工作,及时反映行业和企业情况,为行业自律献计献策,为行业争得荣誉;
(五)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建设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和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六)为企业和行业做出很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对业绩特别突出和贡献大的会员,向国家、省市政府部门、中介组织或党、团、工、妇等组织推荐。
有关政府部门科技创新、名牌战略、资金投放等项目的行业推荐以受上述奖励的会员单位为主进行。
第八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秘书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建立职员激励和保障机制,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协会工作人员,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第九条 按《广东省医药行业自律管理评价办法》(试行),建立以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质量效益体系、食品放心工程体系、公平竞争体系、自律保障体系、行业自律管理评价体系等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体系,组织对单个项目或综合项目实行年度评价,作为推荐企业和产品评先授奖的考核条件。
第十条 评价实行百分制。得分在85分以上为优秀,75~84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60(不含60分)分以下为不合格。
评价为良好以上的单位方有资格参加评奖;合格经整改后达到良好以上的可再申报参加评奖。
第十一条 广东省医药行业自律评价奖励的主要项目有:广东省医药安全著名企业、广东省医药行业先进企业、广东省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示范基地、广东省医药行业优秀龙头企业、广东省医药行业诚信兴商先进企业、广东省医药行业质量效益型先进单位、广东省医药行业技术改造先进单位、广东省医药行业科技创新先进单位和相应个人奖励项目以及广东省医药行业名牌产品、广东省医药行业优秀新产品等。为企业出示推荐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及有关项目的行业证明和行业评价。
第三章 惩处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二条 协会对不履行行业自律规定,影响行业声誉和行业发展的的惩处为:
(一)内部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曝光;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建议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等或移交政府司法部门处理。
非会员企业依据违规情况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违反生产、经营规程或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
(三)药品不按国家标准执行,生产、采购、销售不合格的伪劣药品的;
(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
(五)侵犯知识产权,损坏其它企业利益的;
(六)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误导消费者的;
(七)采用商业贿赂手段,形成生产、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
(八)弄虚作假,偷税漏税,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九)违反社会公德,利用不正当手段打击别人、抬高自己、欺行霸市,损害行业形象和声誉的;
(十)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不反映行业和企业情况,不按要求上报统计报表,对行业发展漠不关心的;
(十一)拒不执行医药行业协会关于行业自律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十二)行业评价低于50分的;
(十三)其他应受惩处的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予以从重惩处:
(一)企业和产品出现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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