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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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煤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切实维护煤矿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监狱的安全稳定,根据《监狱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关于加强直属煤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及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以下简称煤管局)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有关规定和司法部授权对煤矿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对煤矿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煤矿国有资产是指:煤矿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 第四条 煤矿国有资产的管理本着“服务改造、尊重历史、依法监管、保值增值、以省局管理为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确保煤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监狱生产安全稳定。 第五条 陕西省益秦集团公司负责煤矿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管工作,对煤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考核。煤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对煤矿国有资本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考核。 第六条 煤矿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为所在监狱罪犯改造提供劳动岗位,培训罪犯技能,具体负责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工作,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直接责任。 第七条 煤矿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实行矿长负责制,分管矿领导协助矿长管理,国有资产实行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各资产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八条 煤矿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各类资产的运行特点和规律,制定分类管理办法,推动资产的有偿使用、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资本的保值增值,切实维护煤矿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 煤矿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购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十条 煤矿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煤矿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每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向煤管局书面报告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煤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由矿长担任;副主任为:监狱纪委书记,煤矿分管机电设备、行政后勤、财务、物资供应、基建工作的矿领导;成员为监狱监察审计室、煤矿机电科、办公室、财务部、供应公司以及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煤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负责煤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对煤矿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煤矿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根据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明确相关资产的授权管理部门、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 (三)负责协调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落实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 (四)制定煤矿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方案,办理煤矿国有资产使用、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手续; (五)负责煤矿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等工作; (六)负责煤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涉及煤矿权益的重大事项及对应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事项进行审核,办理相关的报审、备案手续; (七)负责煤矿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健全资产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具有专业素质的资产管理队伍,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八)接受煤管局、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和陕西省益秦集团公司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煤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业务分工和资产实际用途实行分类归口管理,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盘活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三)负责报送煤矿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的相关资料; (四)负责实施国家、煤矿的规章制度,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定期报送归口管理的资产数据和重大资产使用、处置等事项。 第十三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的职责是: (一)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申购、维护、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二)本部门存货(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购置的审批、验收、领用等工作; (三)组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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