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法院对企业借贷合同效力的裁判立场.pdfVIP

不同法院对企业借贷合同效力的裁判立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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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不同法院对企业借贷合同效力的裁判立场 活着的法律 导读: 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 各地法院裁判不一, 下文总结 了最高法院各个业务庭和部分地方法院对此问题的判例,供法律实务界研究参考。 当前有关企业借贷合同效力的裁判依据 如何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 目前规定最明确且现行有效的依据是最高法院 《关于对企业 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6 年 ) 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 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0 年)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除了上述两项司法解释之外, 2013 年 9 月 25 日《人民法院报》刊载了《商事审判中的几个 法律适用问题》一文,文中观点也成为司法实践中判决书说理的依据。 最高法院判决对企业借贷合同效力的态度 1、民一庭有判决认可合同效力 2014 年 5 月 22 日作出的( 2014 )民一终字第 39 号民事判决认为:该案当事人之间发生的 实质上是一种为经常经营所进行的临时资金拆借行为, 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 定的情形,故一审认定双方借款协议有效并无不当。 2 、民二庭有判决未认可合同效力 (1)2014 年 1 月 23 日作出的( 2013 )民二终字第 119 号民事判决,该案一审判决认定: 案中资金出借方没有获得经营借贷的金融业务许可而进行企业间借贷,未认可合同的效力。 对该判决,二审予以维持。 (2 )2014 年 1 月 30 日作出的( 2013 )民二终字第 116 号民事判决认定:债权人以非自有 资金向债务人提供借款,违反了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关系应认定无效。 3 、立案二庭有判决认可合同效力 2014 年 5 月 8 日作出的( 2013 )民申字第 02037 号民事裁定认定,债权人系以自有资金出 借用于债务人生产经营,债权人并非经常出借资金,认定原审判决 “关于案涉企业间借款合 同应不作无效处理 ”并无不当。 地方法院对企业借贷合同效力的态度 1、北京法院有部分判决认可合同效力 精品 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1)一中院 2014 年 2 月 20 日作出的( 2014 )一中民终字第 01187 号民事判决认定:对不 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 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 提供资 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2 )二中院 2014 年 4 月 6 日作出的( 2014 )二中民终字第 04988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与前 述一中院判决观点一致。 2 、上海市法院有的判决认可合同效力,有的不认可 (1)一中院有判决认可合同效力:该院 2014 年 7 月 7 日作出的( 2014 )沪一中民四(商) 终字第 703 号民事判决认定: 原审考虑到双方借款为经营所需的临时性资金拆借的客观情况, 确认本案借贷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并无不当。 (2 )二中院有判决不认可合同效力: 该院 2014 年 4 月 11 日作出的 (2013 )沪二中民四 (商) 终字第 1261 号判决认定:本案《流动资金借款协议》违反了国家关于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 贷的金融法律法规规定,故为无效。 2014 年 5 月 14 日作出的( 2014 )沪二中民四(商)终 字第 440 号民事判决,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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