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税务规划 】所得税法改革与社会公平.pdfVIP

【财务管理税务规划 】所得税法改革与社会公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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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税务规划}所得 税法改革与社会公平 收收入之法,税法也被称为是“侵权法” ,因为其是对纳税人财产的否定,是对纳税人权利的 剥夺,是对纳税人财产权的侵犯。只不过与其他的侵权所不同的是,这种对纳税人财产的侵 犯是由国家授权的,是国家法律所认可。 但国家为什么收税,为什么能够收税呢?这就涉及到国家课税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关于 税收的征收依据,大概存在以下几种学说: 1.公需说,也称公共福利说,流行于 17 世纪, 其代表任务是法国的博丹和德国的克洛克。该学说认为,国家的职能是满足公共需要,增进 公共福利,为此需通过征税来获得实现其职能的费用 。2.交换说,也称利益说,发端于 18 世纪,主要代表有卢梭﹑亚当,是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为基础发展的结果。该学说认为,国 家和个人是各自独立平等的实体,国民因国家的活动获利,理应向国家纳税以作为报偿。个 人给国家税款,国家给个人以保护。3.义务说,也称牺牲说,起源于 19 世纪英国的税收牺 牲说,黑格尔为其代表之一。该学说认为,个人生活必须依赖于国家的生存,为了维持国家 生存而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4.经济调节说:也称市场失灵说,是凯恩斯理论的重要观 点。该学说认为,由于存在市场失灵,市场机制不能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公平分配社会财 富,因而需要社会经济政策予以调节和矫正。而税收正是达到这一目的的重要手段,发挥法 律的调节功能,对市场进行干预,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 税收是以经济自由为前提的,应与宪法无条件的保持一致。公民的权利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 即人身权和财产权,税法主要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1913 年美国宪法修正案重新恢复开 征所得税,我国宪法第 56 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1991 年 6 月 30 日,国务院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 并于 1999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就其所得也应缴纳 税款。税法上的可税性,即税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合理以合法为保障,合法是以合理为实 质内容的。 其次关于社会公平问题。公平是税收的基本原则 。社会公平一般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 平”。所谓横向公平,就是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负担相同的税;而纵向公平,就是纳税能力不 同的人,负担的税负则不应相同,纳税能力越强,其承担的税负应越重。怎么判断纳税能力 的大小呢?通常以纳税人所拥有的财富的多少、收入水平的高低或实际支付的大小等作为判 断依据。纳税能力的判断标准,在理论上又有“客观说”和“主观说”之分。按照客观说,纳税能 力应依据纳税人所拥有的财富、取得的收入或实际支出等客观因素来确定。而主观说则强调 纳税人对国家的牺牲程度,也就是纳税人因纳税所感到的效用的牺牲或效用的减少应相同。 我国通过 20 年来的改革开放,人们的生活、收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同时开始出现了 一定程度的“贫富悬殊”现象,东西差距、城乡差距、以及不同的社会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逐 渐加大。如何运用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分配,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就成为税收的重要职能之一, 也对我国的所得税制度改革提出了要求。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 1)税制模式的 转变,我国 《个人所得税法》目前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应转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体现 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趋同势态。这样,既坚持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又对纳税 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计算征收;坚持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所列 举的特定收入项目按特定税率和办法课征。此外,它还有稽征方便,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偷、 漏税的特点。(2 )进一步规范税前扣除。我国 《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统一固定数额的费用扣 除,这种税前扣除办法虽然简单,但是不能起到公平税负的作用。对纳税人不同的应税所得, 应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随着国家物价水平、汇率等的变化,规定浮动的生计费用。(3 )税 率调整。我国的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三种适用税率,一是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 二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5%至 35 %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余应税所得适用 20%的比例税率。税目分为十一类,其中我国 《个 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规定的最高税率为 45%.从各国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趋势来看,45%的税率是过高了。据测算,我国工薪收入 者扣除 800 元费用后,缴纳个人所得税者约为 1% ,而1%的纳税人中,大部分只适用 5% 和 10%的两级低税率。可以说第五级至第九级税率意义不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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