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 公司法(第二版)王欣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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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概说 一、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 二、股权转让的分类 第二节 股权转让之法律规制 一、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转让问题的修订 二、我国《公司法》新规定之思考与完善 第三节 特殊情况下股权转让行为效力的认定 一、未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认定 二、未履行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三、对股权转让合同实际履行变更时效力的认定 第四节 股东优先购买权 一、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问题 二、同等条件的认定 三、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四、股权赠与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一般股则,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制,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股权转让后的公司章程修改程序、股权的继承、异议股东的股权收买请求权,在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未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认定,未履行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对股权转让合同实际履行变更时效力的认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能否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认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等。 一、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 股权的转让是实现资本流通,保障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维护和实现股东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财产权益的重要方式。股东的股权可以转让,是股东的基本权利、固有权利。 各国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立法调整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限制转让为例外。 不同公司的性质有差异,法律对股权转让的规制也有所不同。是否需限制股权转让的判定标准是股东信用与股东人际关系在公司运作中的作用,即公司的性质是资合公司还是人合公司。 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股东之间转让时可以不受限制,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要受到一定法律限制,以免因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或成员变化,而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股权转让的方式上也因公司之性质而受到一定局限,股东的股权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由交易,一般只能通过个别协议转让,所以在转让的机会上难以做到充分竞争,不利于当事人寻求准确的市场定价,难以充分利用市场化的竞价机制。 各国公司立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股东之间的内部转让,一般不予限制,但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通常作有限制性规定,并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因其原因不同,可分为狭义上的股权转让与广义上的股权转让。 狭义上的股权转让专指当事人之间因协议关系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而广义上的股权转让则除协议转让之外,还包括因司法强制执行而发生的转让,因企业合并、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而发生的转让。 股权转让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类别。 内部转让是指股权在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进行的转让,外部转让是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这是以股权受让对象不同所作的分类。由于股权的内部转让不会产生新的股东,只是使原有股东间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不影响有限责任公司“人合”之性质,所以立法对其一般不加限制。 协议转让是指基于当事人之间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而发生的转让,非协议转让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而发生的转让。由于转让的前提原因不同,所以前者又被称为约定原因转让,后者则被称为法定原因转让。 所谓协议转让与非协议转让的区别是指基础原因而言,而不是仅简单地指股权转让的形式。因为在许多非协议转让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能通过相应的协议来解决股权转让问题,如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协议等。 全部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予以转让,部分转让是指股东仅转让其持有的部分股权。但不管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受让人都可以是单个人或多数人。 在股权全部转让的情况下,有可能因公司所有股权均转让给一人,而导致出现存续型的一人公司,需要立法特殊调整。 有偿转让是指股权的受让方在接受转让时需支付一定对价的转让。 无偿转让是指股权的受让方在接受转让时无须支付一定对价的转让。 控制权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持有的足以控制公司的股权予以转让,受让方接受转让后将成为公司的控制股东。 非控制权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持有的不足以控制公司的股权予以转让,通常受让方接受转让后不会成为公司的控制股东,但如受让方原已经持有部分公司股权,也可能在接受转让后成为公司的控制股东。 通常情况下,股东转让股权均是向其他依法可以成为公司股东的他人转让股权,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也可以要求向公司转让股权,即由公司回购股权。 一、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转让问题的修订 旧《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00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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