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境外投资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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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境外投资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 一、总则 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根据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审批权限改革试点的批复》(商合函[2003]97号)、《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字[2003]16号)和国家对外投资的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到国外设立企业(机构),从事进出口贸易、生产加工、资源开发、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运输、旅游、研发、咨询和投资控股等经营活动,以及国家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二、申请设立境外企业(机构)的资格及投资方式 各类企业法人均可开展境外投资。在境外从事进出口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业务的企业(机构),投资主体应具有该类业务的经营资格,并在拟投资国家或地区已有一定的经营业绩。 允许投资主体以货币、实物和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进行境外投资。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并购境外企业、将境内资产相关权益注入境外企业,以及国家允许的其他方式。 三、申报程序 (一)审批权限: 1.在未建交国家和美国、日本、新加坡、朝鲜、巴基斯坦、以色列、伊拉克等热点国家设立企业(机构),以及在国外设立劳务合作企业,由我局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后报商务部审批。 2.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境外企业(机构)的,由我局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后审批,报商务部备案。 3.境外企业投资金额、投资比例、合作对象、合作方式等发生变化,或在境外进行再投资,须按原审批渠道履行报批手续。 4.在港澳地区设立境外企业(机构)和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的审批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二)申报材料(一式3份) 1.投资主体申请报告[标题统一按“关于申请在×××(国家或地区)设立××××公司(或代表处)的报告”的格式,内容包括国内投资主体基本情况;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合作各方的情况;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比例及资金来源;境外企业年经营规模及效益预测等]; 2.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3. 境外企业合同章程(设立境外机构提交代表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4.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市(区)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申请设立境外企业还需提交其所属资产经营公司意见。 (三)受理程序 1.市外经贸局(外经处)收文; 2.外经处拟文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3.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 4.处领导复核; 5.报局领导审批发文。 四、境外企业批准证书的申领和管理 1.投资主体凭境外企业(机构)批文和《境外企业(机构)申领批准证书备案表》到商务部领取批准证书(待商务部网上发证条件成熟后,改由我局代发批准证书)。 2.为了解和掌握我国境外投资中出现的新情况,按商务部规定,对并购、参(换)股、境外上市、设立投资控股类境外企业和机构以及设立境外开发区、研发中心等项目,在申领批准证书时,除批文和备案表外,需另附企业申报的全套材料。 3.投资主体须凭批准证书在6个月内办理我外汇、海关、税务、财政、商检、银行及人员外派管理等有关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五、境外企业(机构)的管理 1.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及绩效评价制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2.境外企业(机构)注册后30天内,应填写《境外企业或境外机构登记表》(附后)连同注册文件复印件一并报我局备案。 3.境外企业股权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必须按规定在国内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手续。 4.境外企业(机构)禁止从事违反我国及所在国法律的经营行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国有和国有控股境外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租赁、证券、外汇、投机性股票、期货投资、黄金、博彩等高风险业务。 5.经批准设立的境外企业,连续3年亏损,经整顿后仍无法扭亏为盈的应予撤销或破产。决定撤销的企业,须报审批部门备案,其中国有和国有控股境外企业(机构),还应按照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核销手续,并按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办理注销手续,妥善处理各项善后事宜。破产企业按所在国(地区)的有关法律处理。 6.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境外企业,其投资主体应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补办国内报批手续。对拒不履行报批手续的,将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投资主体实施限制制裁。 本方案自2003年6月起实施,由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附表: 境外企业或境外机构登记表 ? 投资单位(章) 金额:万美元 境外企业(机构)名称 中文 ? 英文 ? 境外企业所在国别及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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