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占有动产的执行.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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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第三人占有动产的执行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人占有动产的执行 执行依据之外的第三人占有疑似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未取得新的执 行依据,能否对该动产进行查封或者强行从第三人处取走 ?原则上,强 制执行应以执行依据上记载的当事人为准,对于执行依据未记载的第 三人,其对该动产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一、第三人的范围界定 第三人一般是指执行依据记载的执行当事人之外的民事主体,亦即申 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外的民事主体,但存在以下两种例外: 首先,执行依据之外第三人按照法律规定追加、变更为执行当事人。 第三人在未依法追加、 变更前,对其仍应按第三人对待 ; 执行变更、 追 加裁定生效后,法院才可按照对被执行人的方法执行。 其次,第三人系辅助占有人或法人机关。辅助占有是基于特定的从属 关系,如受雇人、公司员工等类似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物管理。辅 助占有人并没有独立的占有人地位,法院对辅助占有人占有的动产, 可以直接执行,辅助占有人不得以辅助占有法律关系对抗法院执行。 对于抗拒执行的辅助占有人, 法院可以按照第三人妨碍强制执行处理。 法定代表人为法人机关,其在职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对 于法定代表人为法人占有的动产,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执行。法人 的员工为法人占有的动产,视为辅助占有,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如被 执行人为某商店,法院可以查封商店内的物品,店员不得阻止法院执 行。但法院不可查封店员的个人物品,也不得为执行需要搜查店员随 身携带的包或者其个人居所。 二、对第三人占有动产的查封 被执行人是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强制执行是执行被执行人 财产而非第三人财产。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判断权属是根据权利的 外观表征,并不对有争议的实体问题进行实质审查。动产是以占有为 其公示方法,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可以查封。如在被执行人厂房内 的机器设备,法院可以查封。但这里的占有不同于物权法中的占有, 确切地讲,这里的占有应为持有,只要被执行人直接持有该动产即可 查封,对于被执行人间接占有的动产,法院也不可根据间接占有的法 律关系,直接查封。也就是说,法院对可查封动产的权属判断,是以 被执行人直接支配控制为准。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原则上不能查封,除非第三人书面确认该动 产为被执行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 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 以下简称《查封规定》 )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 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 查封、扣押、冻结。 执行实践中, 有人认为根据购物凭据、 租赁合同、 证人证言等,推断动产属被执行人财产,先行查封,第三人主张该动 产为其所有,其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寻求救济,这最终并不侵害第 三人利益。笔者认为:首先,占有是最好的所有权凭证,让占有人自 己证明动产的所有权, 有悖占有制度的基本理论 ; 其次,第三人不承认 占有动产为被执行人所有,对占有动产的权属有争议,法院应让申请 执行人代位诉讼,而不是积极的介入私人纠纷。 三、对第三人占有动产的强制措施 第三人书面确认占有动产为被执行人所有,但第三人拒绝法院查封, 法院能否强行查封呢 ?笔者认为,第三人占有的动产在其住宅内或其他 办公场所内的,法院强行侵入第三人处所进行查封并无法律上的授权, 故这种情况下应为查封不能。对于第三人书面确认为被执行人所有的 动产,能够特定化的,法院可以向第三人送达查封裁定,不再加贴封 条。 对于第三人允许法院查封的动产,按照《查封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 要求,应分情况对待。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 财产,可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三人可以继续 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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