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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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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质量管控方案
一、技术路线与方法
(一)主要技术依据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房产测量规范》(GB/T )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TD/T 1015-2007)
国务院令第656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二)技术路线
按照《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以满足垦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和不动产登记发证为出发点,立足于已有的工作基础,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土地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完成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等工作,为垦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不动产登记提供依据。
(三)调查方法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方法的选择要充分兼顾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需要,以充分保护土地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为基础,统筹考虑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经济技术可行性,避免重复投入,因事、因地、因物,审慎科学地选择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调查方法。原则上,选定试点区域要有典型性、代表性,在试点地区采用两种以上调查方法开展调查工作,根据不同条件,特别是房屋调查的资料情况和测量成果的矢量化情况,选择不同的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的结合方式,形成不同条件下采取的调查方法。
二、工作程序和内容
垦区农村地籍调查和房屋调查工作主要包括:准备工作、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房屋调查、数据库建设、成果整理归档和成果输出等内容。
(一)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准备、资料收集、技术设计、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队伍落实和人员培训等。试点单位应围绕垦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和不动产登记工作目标,周密部署,协调沟通有关部门配合工作。调查前,应系统收集整理土地及房屋权属来源资料,开展实地踏勘、资料分析等,并结合工作基础,做好技术设计,准备调查所需的表册与工具器材,落实调查人员和队伍。 权属调查应由国土部门组织,沟通协调房产管理部门,发挥农场、管理区、作业站等基层组织力量,共同配合完成,也可选择专业队伍、聘任房产管理部门、农场、管理区、作业站等代表参与权属调查。
(二)权属调查
农垦已基本完成村庄地籍调查工作,未完成的,按照地籍调查规程继续完成,已完成的,可直接利用权属调查成果进行核实更新补充调查。
(三)地籍测量
农垦已基本完成村庄地籍调查工作,未完成的,按照地籍调查规程继续完成,已完成的,可直接利用调查成果进行核实更新补测。
(四)房屋调查
在未完成村庄地籍调查区域,可结合房屋调查一并进行。已完成村庄地籍调查的,针对农村房屋实际情况,实地调查农村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产权状况,结合垦区村庄地籍调查成果开展房屋测量。房屋调查要重点调查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要素,形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地籍调查和房屋调查成果。其中,对已登记的房屋,要收集并记录房屋登记的相关信息。
1.房屋产权状况调查。依据房屋产权人提供的准建证、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受遗赠、继承、查封、抵押等其他房屋产权证明,记录产权人,并将产权证明留复印件或拍照留存。产权共有或有争议的,记录共有或争议情况。其中,对于在现行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实施前建设的房屋,应提供规划选址意见书等资料,对于实施之后建设的,应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资料。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收集情况应记录在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目录表中(附件1)。
依据《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调查房产建筑结构、层数、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核对房产面积是否批建一致等;对居民整体搬迁上楼的,还应该调查记录房屋所在自然层次和房屋编号。对于农房中的一房多户,应现场确定房屋分户界址和权属情况,需要现场指界的,应经房屋产权人现场指界,明确界址并现场确认签字。房屋产权状况调查形成的结果记录在房屋调查表中(附件2)。
2.房屋测量。房脚点测量宜采取与宗地界址点测量同样的技术方法。房屋边长丈量在宗地的界址边长丈量时一并开展,对确实无法丈量房屋边长时,应丈量至少两条房脚点与界址点或房脚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便于间接解算房屋边长和求解房屋面积。对于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高层多户的,可参照《房产测量规范》开展房屋测量。对于已有户型图的,可通过核实户型图获取房屋内部边长,对于没有户型图的,需实地测量房屋内部边长。
3.面积量算。依据实地丈量的房屋边长计算房屋占地面积,结合房屋层数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对于高层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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