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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欧盟食品重金属限量标准比对分析
关于食品中重金属限量的标准规定,我国在 2005 年制定的国家标准 GB 2762-2005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对铅、镉、汞、砷、铬、铝、硒在各类食品中的最高限量值进行了规定。
欧盟 2006 年颁布的委员会条例 (EC) No 1881/2006 ,制定食品中某些污染物的最高 限量(废止了委员会条例( EC)No 466/2001 )详细规定了欧盟水产品、谷物、蔬菜、水果、牛奶等食品中铅、镉、汞、锡重金属的限量。 2008 年欧盟委员会条例 (EC) No 629/2008 对委员会条例 (EC) No 1881/2006 进行了修订,调整了铅、镉、汞、锡重金属在各类食品中的
含量,尤其在水产品中的含量做了较大调整。
我国与欧盟各类食品中的重金属限量标准比对,具体如下:(以下数据均为 2009
年最新) 铅
我国大部分食品中铅的限量与欧盟相同。部分食品中铅的限量高于欧盟,尤其以奶制品、禽畜肉类、鱼肉类较突出。
表 1. 我国与欧盟各类食品中铅限量标准比对表
中国
食品名称
限量 MRLs
欧盟
食品名称
限量 MRLs
( mg/kg)
( mg/kg)
鲜乳
0.05
原牛奶, 热处理牛奶, 用于制作奶制品的牛奶
0.020
婴儿配方粉(乳
0.02
婴儿配方奶、较大婴儿配方奶
0.020
为原料,以冲调
后乳汁计) 畜禽肉类
0.2
牛、羊、猪、家禽的肉(不包括下水)
0.10
可食用畜禽下水
0.5
牛、羊、猪、家禽的下水
0.50
鱼类
0.5
鱼肉
0.30
甲壳类, 不包括褐色蟹肉、 龙虾及类似大甲壳
0.50
类的头和胸腔肉双壳软体动物
1.5
无内脏的头足类动物
1.0
谷类、豆类
0.2
谷类、豆荚和豆类
0.20
蔬菜(球茎、叶
0.1
蔬菜, 不包括芸苔类蔬菜、 阔叶蔬菜、 新鲜香
0.10
菜、食用菌类除
外)
草和真菌类, 对于土豆, 最高限量使用于剥皮
后的土豆
球茎蔬菜、叶菜
类 水果
0.3
0.1
芸苔类蔬菜、 阔叶蔬菜和如下真菌: 双胞蘑菇
(普通蘑菇) 、平菇、香菇水果,不包括草莓和小水果
0.30
0.10
小水果、浆果、葡萄
0.2
草莓和小水果
脂肪和油,包括奶脂
0.20
0.10
果汁
0.05
果汁,浓缩水果汁,水果饮料
0.050
果酒
0.2
酒(包括发泡酒,利口酒除外) ,苹果酒、梨酒和水果酒
醇香酒、醇香酒类饮料,鸡尾酒
0.20
0.20
食品补充剂
3.0
薯类
0.2
鲜蛋
0.2
茶叶
5
镉
我国与欧盟的水果、蔬菜、禽畜的肝脏与肾脏中镉限量的标准一致。关于禽畜肉类以及水产品中镉限量,各国标准有所不同。
表 2 我国与欧盟各类食品中镉限量标准比对表
食品名称
中国
限量 MRLs
欧盟
食品名称
限量 MRLs
( mg/kg)
( mg/kg)
畜禽肉类
0.1
牛、羊、猪、家禽的肉(不包括下水)
0.050
马肉(不包括下水)
0.2
畜禽肝脏
0.5
牛、羊、猪、家禽、马的肝脏
0.50
畜禽肾脏
1.0
牛、羊、猪、家禽、马的肾脏
1.0
鱼类
0.1
鱼肉(不包括鲣鱼、 双带重牙鲷鱼、 鳗鱼、灰鲻鱼、 鲭鱼或竹荚鱼、鲭科鱼、 鯕鲭鱼、 沙丁
0.050
鱼、拟沙丁鱼、金枪鱼、鲽鱼、圆花鲣、凤尾
鱼、旗鱼)
0.1
鲣鱼、 双带重牙鲷鱼、鳗鱼、灰鲻鱼、鲭鱼或
竹荚鱼、 鲭科鱼、 鯕鲭鱼、 沙丁鱼、 拟沙丁鱼、
0.10
金枪鱼、鲽鱼
0.1
圆花鲣
0.20
0.1
凤尾鱼、旗鱼
0.30
甲壳类, 不包括褐色蟹肉、 龙虾及类似大甲壳
类的头和胸腔肉双壳软体动物
0.50
1.0
无内脏的头足类动物
1.0
谷类(不包括糠、麸、小麦、稻米)
0.10
糠、麸、小麦、稻米
0.20
大豆
0.20
水果、其他蔬菜
0.05
蔬菜、 水果,不包括叶类蔬菜、 茎类蔬菜、根
0.050
根茎类蔬菜(芹
0.1
类蔬菜、新鲜香草、真菌类和土豆
茎类蔬菜、根类蔬菜、土豆,不包括块根芹,
0.10
菜蔬菜)
叶菜、芹菜、食
0.2
对于土豆,最高限量使用于剥皮后的土豆
叶类蔬菜、新鲜香草、块根芹,以下真菌类:
0.20
用菌
双胞蘑菇(普通蘑菇) 、平菇、香菇
真菌类, 不包括双胞蘑菇 (普通蘑菇) 、平菇、香菇
食品补充剂, 不包括由干海藻或其衍生品制成
1.0
1.0
的食品补充剂
专门或主要由干海藻或其衍生品制成的食品
3.0
鲜蛋
0.05
补充剂
汞
我国与欧盟的水产品中汞限量的标准相一致。
表 3 我国与欧盟各类食品中汞限量标准比对表
中国
食品名称
限量 MRLs
欧盟
食品名称
限量 MRLs
( mg/kg)
( mg/kg)
鱼(不包括食用
0.5
渔业产品, 鱼肉(不包括琵琶鱼、 大西洋鲶鱼、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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