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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乳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事故发生制)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书、保单明细表、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经过正规专业培训、参加相关考试并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催乳师执业证书(或类似证书,下同),年龄在18-65岁的催乳师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投保本保险,并成为本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
一、由国家催乳师执业证书颁发机构正式委托的催乳师培训/管理机构投保;
二、由三、由催乳师本人直接投保。
经投保人要求,催乳师培训(管理)机构和家政机构也可以作为本保险的额外被保险人,并在保单明细表上载明。
为催乳师介绍工作,持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家政机构(或类似机构,下同)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催乳师(下称催乳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约定场所内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由于其操作过失导致服务对象遭受下列身体伤害,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服务对象发生I、II度烫伤;
(二)服务对象乳腺管断裂。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服务对象的欺诈、犯罪或其他故意行为;
二、未受过专业培训、未持有催乳师执业证书(或类似证书)的催乳师的操作过失导致的索赔;
三、任何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已经发生或知道或应当知道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
四、除了催乳师之外的任何人的操作过失导致的保险事故,不管是否由被保险人授权或在被保险人的指导之下;
五、按照服务对象的要求,催乳师在提供专业服务时违反规定的操作程序所导致的保险事故;
六、由于未达到催乳预期效果提出的索赔。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 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单明细表上载明。
第八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根据投保人所选择的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责任险以及其所具有的风险特征计算,并在保单明细表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被保险人完整提供保险人所要求的其所能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但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人/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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