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相关法律问题分析.pdfVIP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相关法律问题分析.pdf

  1.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概念首先出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以 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 ),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一、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属于民办学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 法》第二条,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利用非国家财政 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 (以下简称《教育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 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作为《教育法》的下位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条同样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 。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五十一条规定了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但是,不论是从语义上还 是从不同法律的效力位阶的角度分析, 该种合理回报的规定均不应被认为规定民 办学校可以是营利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 法》等细化《民办教育促进法》 的相关法规均明确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适用该等法规。 在“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 构”这一表述中,“经营性”说明了该类培训机构以营利为目的的特点,这一特 点将其与以公益性为特征的民办学校区别开来。 《民办教育促进法》 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的,政府还 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这些优惠待遇都是基于民办 学校的公益性特点而给予的。 因而,将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与民办学校区加以 明确区分, 不仅关系到前期的行业准入, 还将牵涉到后期的优惠政策适用以及日 常运营监管等方面。 二、以企业或其他组织形式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无须取得办学许可证或 通过其它前置审批 如上节所分析,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属于《民 办教育促进法》 所规范的民办学校, 因而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无需取得设立 民办学校所需的办学许可证。 对于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民办教育 促进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管理办法。 迄今为止, 该等特别规范经营性民办培训机 构的行政法规尚未出台, 亦即,目前尚无法律或行政法规就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 的设立登记设置前置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以 下简称《行政许可法》 )第十五条虽然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 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 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但该条第二款也规定“地方性 法规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 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 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

文档评论(0)

小仙女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