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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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北京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结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以及《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的相关要求,参照《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农业科技园区,是指北京市农业科技园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建设的北京市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北京市农业科技园区是指依托各类农业创新创业主体建设的,主要从事农业科技创新与示范、农业科技创业与孵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农业科技服务与培训等活动的农业园区。园区原则上应包括边界清晰的核心区、特色鲜明的示范区和一定范围的辐射区,具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和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对周边农业产业发展、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和农民收入增加等具有较强的带动能力。 第二条 园区建设与管理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着力拓展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技术转化推广和职业农民培训四大功能,强化创新链,支撑产业链,激活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分享利益链,把园区建设成为现代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高地。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园区申报、审核、建设、管理、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科委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农林科学院成立北京市农业科技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园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园区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制定并发布园区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园区工作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简称园区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园区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园区管理办公室委托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农村发展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园区管理办公室聘请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园区专家工作组,负责园区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并参与相关论证、评审、过程监管、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各区科技、农业等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园区组织申报、指导管理、资源整合、统筹发展等工作。 第八条 园区申报单位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落实园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平台建设、产业发展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园区申报条件: (一)园区申报主体应为在北京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园区要有科学的规划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明确的主导产业、精准的用水计量设施、完善的配套措施; (三)园区建设规划要符合北京市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并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四)园区要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一定的建设规模,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功能定位清晰,建设内容具体; (五)园区要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或相应的技术支撑条件,能够承接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要有较好的研发基础设施条件或较完善的技术转化服务体系;有条件的要有专家工作站或星创天地; (六)园区要有科技服务机构,具备农业高新技术应用示范能力,能够有效提高当地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要为职业农民培训提供场所,促进当地居民收入的提高;要为大学生、农民工等返乡创业提供孵化器和公共服务平台; (七)园区要有健全的管理服务体系。 第十条 园区申报程序: (一)园区申报单位向区科技、农业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科技、农业等主管部门对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报送园区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园区申报材料: (一)北京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见附件1); (二)北京市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见附件2); (三)北京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见附件3); (四)其他有关附件材料。 第十二条 园区论证与审核: (一)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园区建设的相关建议,并形成考察报告; (二)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通过会议评审等方式对申报园区进行论证和评审; (三)园区管理办公室将考察报告及专家评审结果报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对通过审定的园区进行公示,由市科委发文正式批准。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园区申报单位须按照论证评审通过后的园区总体规划、园区建设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区科技、农业等主管部门要整合本地区各类涉农项目支持园区发展。 第十五条 园区要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科技服务业和创新创业政策在园区落地生根;要积极吸引优势企业和优秀人才入驻园区,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有条件的要孵化涉农高新技术企业,推动园区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绿色化方向发展;要强化一二三产实质融合,积极推进产城产镇产村融合;要着力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打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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