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部大型(特殊)设备管理制度.docxVIP

施工项目部大型(特殊)设备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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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部大型(特殊)设备管理制度 1、总体要求 施工机械设备及大型机械设备(钻机、架桥机、装载机、起重机、压力容器、锅炉等的规格、型号、产地、性能)必须登记造册、相关资料备案,并建立台帐。 其中如压力容器、锅炉、起重机(梁场提梁机、龙门吊)等应单独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管理台帐,收集机械设备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等有关资料备案,并要逐一对应。 对于起重机械、自升式移动模架、提升模架、提梁机、大型龙门吊等自升式特种设备设施,其装拆必须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经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特种设备)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管理制度 制造许可制度; 对大型施工机械必须对制造厂家的制造资质进行确认和审查,对不具备制造大型施工机械条件,没有获得相关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禁止使用其产品。 型式试验制度; 型式试验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第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即:“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依据规定,凡是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起重机械定义并且纳入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 31号)的起重机械(包括安全保护装置)都要进行型式试验,并且起重机械的型式试验是按照其品种(型式)、机型(型号)、规格(主参数)试验的;而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包括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备案公告)、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又紧密结合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结果也都是按照其品种(型式)、机型(型号)、规格(主参数)发证(或备案公告)、出具证明的。因此,分部在对进场机械设备特别是起重机械设备必须要检验其型式试验报告。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分部应建立健全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是施工技术人员根据工程实际、国家、行业及上级对确保建筑工程机械安全操作的规定、要求,向作业班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措施、安全操作要求及安全卡死环节详细进行交底的制度。在交底过程中,交底人员要在施工现场向班组所有施工人员、操作人员作口头传达,将交底中的主要、关键内容传达给一线操作人员。安全技术交底下达后由安全专职人员监督实施。 (5)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建筑工程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参加专业机构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6)起重机械等大型设备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等大型设备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起重机械、自升式移动模架、提升模架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其装拆必须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经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其它机械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备专业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再次投入使用。 (7)安全检查制度; 分部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机械安全检查制度,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3、本规则使用于起重机械、电梯、大型行车等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改造和检验等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则。 4、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等监督工作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和授权。 5、本规则部分用语的定义: (1)“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委托,具有一年以上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2)“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机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3)“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6、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备案时,使用单位需持以下资料: (1)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 (2)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 (3)项目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 (4)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7、 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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