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程序正义的认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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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程序正义的认识 一、程序正义的概念 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途径,实质正义是目的。但因为实质正义的实现并无保障,故而必须通过程序正义来避免更大的不正义。这就是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辩证关系。 程序正义所面临的问题:其一,形式产生效用的过程必定是人参与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不能坚持适当的规范或正确地解释它们就会造成不正义;其次,形式设计过程本身不能做到公正对待每一个人。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的经济、社会地位状况实际上是不同的。最后,繁琐的程序造成不正义。 二、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1、法官中立原则。法官中立原则是指,法官应当在那些其利益处于冲突状态的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这一要求的意义在于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法官平等的对待。中立是对法官最基本的要求。(1)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者各方当事人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2)法官不应存有支持一方、反对另一方的预断或偏见。 2、当事人平等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在立法中,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平等。事人在诉讼中要经过同样法律程序,适用同样的法定手续。二是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平等地对待当事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并在制作裁判时将各方的观点均考虑在内。 3、程序参与原则。又可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的原则,其核心思想是,那些其权益可能会受到审判结局直接影响的主体应有充分的机会并富有意义地参与法庭裁判的制作过程,从而对法庭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的影响和作用。 程序参与原则有两项基本要求:(1)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参与必须是自主的、自愿的,而非受强制的、被迫的行为;(2)当事人必须具有影响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充分的参与机会,这是程序参与原则的核心内容。 4、程序公开原则。程序公开原则又称审判公开,它是指审判的每一个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程序公开原则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其主要内容包括:(1)法院在开庭前公告有关情况,以便公众旁听;(2)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当允许公众和媒体跟踪审判的全过程,甚至允许公开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3)不论案件审理是否公开,判决必须公开宣告。 5、及时终结原则。程序正义的这一要求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司法活动应当及时地形成裁判结果,二是审判应通过产生一项最终的裁判而告结束。及时性原则要求司法活动保持“在过于急速和过于迟缓这两个极端之间的一种中间状态”,避免因过于急速或者过于迟缓而使各方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另一方面,司法如果永远没有终结之时,或者对同一案件的审判可以随时或无限期地被重新进行,那么当事人的责任问题就将永无确定之日,当事人也会因其利益和地位的反复变化和不确定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此外,还有判决附理由原则(判决书必须写明做出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的理由)以及形式正义原则(判决具有直观上的合理性)等。 三、程序正义的价值 首先,公正的审判程序有助于法庭做出公正的判决。这是程序正义的工具价值。保证审判程序的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等的诉讼权利得到维护,可以使裁判者从不同甚至相反的角度认识案件事实真相,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第二,公正的司法程序可以使参与到诉讼中来的主体的权益不因司法程序的发动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害。这是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公正的审判程序通过及时地形成裁判结果并使审判过程得到及时的终结,使程序参与者各方的利益受到关注,其人的尊严和权利主体地位得到尊重。程序正义使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得到较大程度的保护。公正的司法程序可以较大程度地威慑恣意妄为的司法工作者,从而较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第三,程序正义有助于化解矛盾。因为程序正义的上述要求不仅确保正义在审判过程中得到切实的实现,而且是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当事人的利益受到裁判者的充分关注,因而会产生一种受公正对待的感觉,不论裁判结果对自己是否有利,人们都相信这种结果不是裁判机构恶意或者随意做出的,而是公正的、审慎的。 第四,程序正义有助于社会公众对司法机构和司法程序乃至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产生普遍的信服和尊重。公正的程序有助于产生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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