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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公约看机长“警察权”如何行使?
——1963年《东京公约》和2014年《蒙特利尔议定书》解析
按:为及时、有效防范疫情给各航空公司带来的政策、
法律风险,中国航协组织有关专家撰写系列文章,供各会员
单位工作中参考。
截至北京时间3月31日,中国以外新冠肺炎累计确诊
病例已超过72万例。由此可见,防止外来输入性风险已经
成为防控疫情工作的重中之重。
3月30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
依法防控境外疫情输入最新情况。民航局运输司二级巡视员
靳军号在发布会上介绍,民航局持续更新《运输航空公司疫
1
情防控技术指南》,最新版的技术指南中明确要求要对高风
险航班在登机前和飞机上对全部旅客进行体温检测。这项政
策实施以后从3月19 日到3月29 日国内航空公司一共劝阻
了443名已经有发生症状的旅客登机。这涉及拒载权问题。
本文特对机长在境外运输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力进行专门分
析。
一、1963年 《东京公约》:行使机长权力
1963年8月20 日至9月14 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在
日本东京召开外交会议以讨论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
行为的公约的罗马草案,并制定和认证其最终文本以使公约
向各国开放签字,共有61个国家和5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出
席了外交会议。在会议期间,与会各国代表就公约草案开展
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对某些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部分
条款,其中包括最终条款。外交会议最后于1963年9月14
日出台了东京公约文本,国际民航组织自1950年开始所积
极推进的航空器犯罪的立法工作终于告一段落。国际民航组
织决心组织缔结1963年东京公约的主要目的如下:1.统一
关于航空器犯罪管辖权的规则;2.填补管辖权的漏洞;3.保
持航空器上良好秩序和纪律;4.根据东京公约的规定,保护
采取行动的相关人员;5.保护被驱逐下机人员的利益;6.航
空器机长的法律地位。东京公约共有26条,包括实体性规
则和程序性规则。实体规则共有18条,对五个方面的问题
2
进行了规范,即公约的适用范围(第一章)、管辖权问题 (第
二章)、机长权力 (第三章)、劫持航空器 (第四章)以及降
落地国责任 (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对程序性问题作了
规定。
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往往处于维持基本安全与秩序所需
的执法权力的真空。由于在飞行过程中航空器上并不存在其
国籍国的执法人员,所以国籍国在内的理论管辖权脱离了国
际法中的实效控制原则而事实上无法行驶。在这种情形下,
为了保护航空器及其所载旅客与财产的安全并维护航空器
的良好秩序和纪律,机长被赋予了一定的管制权力或职责,
这类似于处于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船长对其船舶所享有的
管制权力。同时,由于机长并不是国家官员或执法人员,有
些学者将其管制权力表述为一种权利,同时,这种权力也因
其身份的特殊性而受到限制,即时空上的局限性和目的上的
特定性。我国已经于1978年11月14 日加入 《东京公约》。
截至2020年1月1 日,《东京公约》有186个成员国,该公
约已经获得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例如,韩国颁行了 《航
空安全与保安法》。该法第22条 (机长权力)采用了 《东京
公约》第6条的内容,《东京公约》第6条规定:“机长在有
理由认为某人在航空器上已犯或行将犯第一条第一款所指
的罪行或行为时,可对此人采取合理的措施,包括必要的管
束措施,以便:保证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维持
3
机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根据本章的规定将此人交付主管当
局或使他离开航空器”,该条就是授权机长和机组采取任何
必要措施,制止企图破坏航空器安全、危及生命、毁坏财产、
扰乱秩序的行为。
机长具有类似于警察的治安权力,其范围限于飞行中,
也就是1963年 《东京公约》第5条 “航空器从装载结束、
机舱外部各门关闭时开始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
为止的任何时候,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因此,在值机柜
台或者廊桥,机长不能行使这种拒载权。但是,按照1963
年 《东京公约》第8条 “机长在有理由认为某人在航空器内
已犯或行将犯第一条第1款乙项所指的行为时,可在航空器
降落的任何国家的领土上使该人离开航空器”。
比如针对疫情防控中遇到发热旅客的问题,机长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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