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调整国际航班第一入境点的法律依据分析.pdfVIP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调整国际航班第一入境点的法律依据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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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调整国际航班 第一入境点的法律依据分析 按:为及时、有效防范疫情给各航空公司带来的政策、 法律风险,中国航协组织有关专家撰写系列文章,供各会员 单位工作中参考。 当地时间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WHO)总干事谭德 塞在日内瓦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 “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当地时间 3 月 11 日,世界卫生组织将此次新冠病毒的流行趋势形容为 “Pandemic”,新冠病毒进入全球大流行状态。 经过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和全国人民的全力防控,付出 1 巨大代价的努力之下,国内疫情传播趋势已经得到控制,防 控形势持续向好,一些地方已经连续保持多日新增确诊病例 零增长,取得了全国抗疫的阶段性胜利,外防输入已经成为 目前疫情防控的重中之重,北京作为我国重要的国际航空运 输枢纽点,更是成为疫情外防输入工作的重心。 经国务院批准,民航局、外交部、国家卫健委、海关总 署和移民局先后于3月19 日和22 日,先后发布第1号和第 2号 《关于目的地为北京的国际航班从指定第一入境点入境 的公告》,将所有目的地为北京的国际始发客运航班,均调 整为从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上海浦东、济南、 青岛、南京、沈阳、大连、郑州、西安12个指定的第一入 境点入境。此次国际航班第一入境点的调整,是基于疫情发 展和国际法、我国国内法所做出的决定,有着充足的法律依 据。 一、国际法 在国际法层面,可以援引的依据有国际公约方面的 《国 际民用航空公约》和 《国际卫生条例 (2005)》,以及我国与 相关国家签订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该公约于1944年12月7 日在美国芝加哥订立,1947年 4 月4 日正式生效,公约目前加入国共193个。该公约为民 用航空领域的宪章性文件,对国际法在航空领域的具体适用 2 作出了整体性规定。1974年2月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函告国际民航组织,承认1944年12月9 日当时的中国政 府签署并于1946年2月20 日交存批准书的该公约。该公约 自1997年7月1 日、1999年12月20 日起分别适用于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 该公约通过第十条 “在设关机场降落”、第十一条 “空 中规章的适用”、第十二条 “空中规则”、第十三条 “入境及 放行规章”,明确地表明,一国关于航空器运行的法律和规 章,适用于在该国运行的所有航空器,而不论其国籍。而且, 一国关于入境、放行、移民、护照、海关及检疫的规章,也 同样应当被遵守。特别是该公约第十四条 “防止疾病传播”, 更是明确 “缔约各国同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经由空中航行传 播霍乱、班疹伤寒 (流行性)、天花、黄热病、鼠疫、以及 缔约各国随时确定的其他传染病。……”赋予了缔约国为防 控传染病而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 (二)《国际卫生条例 (2005)》 根据2005年修订的 《国际卫生条例》,引入了“国际关 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International Concern,PHEIC)的概念。该公约修订前, 针对公共卫生防治的国际立法主要针对鼠疫、霍乱和黄热病 三种严重的传染病。随着国际社会对传染病跨地域传播的认 识更为深入,尤其是2003年 “非典”的爆发,促使 《国际 3 卫生条例》进行了一系列变革,一方面扩大了适用疾病范围 为 “对人类构成或可能构成严重危害的任何病症”,另一项 创举便是创设了“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 以协调传染病防控的国际合作。这就突破了公约修订前仅强 调对边界地区控制的局限,为从源头控制突发卫生事件提供 了必要法律框架。该公约于2007年6月15 日对缔约国生效, 我国是其缔约国。该公约目前缔约国共196个。 该公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入境口岸不具备执 行本条例规定的卫生措施的能力,可命令船舶或飞机在自担 风险的情况下驶往可到达的最近适宜入境口岸,除非该船舶 或飞机有会使更改航程不安全的操作问题。 该公约第四十三条明确,缔约国可以按照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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