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争议解决视角浅谈新冠疫情下民航企业合同风险的管理与应对.pdfVIP

从争议解决视角浅谈新冠疫情下民航企业合同风险的管理与应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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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争议解决视角浅谈新冠疫情下民航企业 合同风险的管理与应对 按:为及时、有效防范疫情给各航空公司带来的政策、 法律风险,中国航协组织有关专家撰写系列文章,供各会员 单位工作中参考。 2020年新冠疫情已是本世纪以来全球民航业遭遇的 最为严重的挑战。中国境内疫情防控刚有转机,新冠病毒 又在境外蔓延肆虐,国际防控形势日渐严峻。受航空运输 市场需求减少及各国家及地区出入境管控措施升级等主 1 要影响,航空运输业还将继续处于阶段性低迷阶段。 新冠疫情之于合同的影响这一话题已经活跃了一段 时间,本文将从争议解决的角度,主要根据中国法下的争 议解决规则与观点,对纠纷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时行业主 体应当关注的合同事项及采取的措施进行概括性简要提 示,以期对面临纠纷时合同风险的管控提供思路框架。 一、适用法律 (准据法) 涉外性是航空业的重要特点。航空业务中,另一方主 体为外国主体,合同标的物或标的服务在境外,产生、变 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境外的情况 经常发生,因此合同约定适用合同另一方所属法域或者为 平衡所需而选择第三国的法律的情况很常见。只有在确定 准据法为中国法或者其他司法辖区的法律时,才可更为精 准地明确危机救济手段。 根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除非另有法律强 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 律,如果未有明确选择,则依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的规则确定。民航业务中,某些类型合同的核心要素 并不具有涉外性,但为保持适用境外法律的行业惯例,当 事人通常也会通过将标的置于境外或是通过在境外产生、 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方式创造境外连结点,以最 终能够适用该通行的境外管辖法 (例如英美法)。 2 另外,适用国际条约在航空业中也很常见,但应注意 的是,大部分航空类国际条约通常为强制适用规范,合同 对此的约定仅是属于说明性质,合同当事人也无法排除相 关条约的强制适用,如 《蒙特利尔公约》、《开普敦公约》 等。 但是,司法实践中可能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如果合 同条款未明确合同应当适用的国际条约,而当事人又忽略 或未能充分向司法机构证明公约依法应当强制适用的,司 法机构可能会越过国际条约直接适用境内法律。因此,需 要我们在处理争议时关注并作充分准备。 二、争议解决方式 争议解决条款已是合同必备条款,但现实中经常出现 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清楚甚至互相矛盾的情形。 如果当事人合意选择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时,对于仲裁 方式以及仲裁机构的选择应当是明确的,否则仲裁条款无 效。在适用中国仲裁法的前提下,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或裁或审” 条款应为无效仲裁协议。结合实践,“或裁或审”除发生 在合同的同一条款中,也会发生在同一合同的不同争议条 款不一致的情形中,甚至发生在不同合同的不同争议条款 间。 单一“或裁或审”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是明晰易断的, 3 对于同一合同存在不同争议解决条款的情形,应区分不同 具体情况。以目前讨论热度较高的(2019)京04 民特 135 号仲裁协议效力案为例,当事人在一份合同文件中约定了 三个争议解决条款,且前后冲突,但是最高院根据 “后陈 述的条款优先于先陈述的条款”的解释规则,认定“以双 方最后一次意思表示为准”,而未单纯作出仲裁协议无效 的判定。 关联 (或看似关联)的多份不同合同中约定不同争议 解决方式时,仲裁条款效力的判断需要依赖于关系类型与 关联程度,而这种关系的认定既需要从合同性质、内容等 基本要素而区分,也应关注当事人是否人为地搭建了该些 合同间的“另类”关系,特别是部分航空业务中,交易文 件多达十几个或数十个。例如,从合同性质、当事方以及 约定内容上,飞机融资租赁合同与托管合同应当是互为彼 此独立关系的合同,各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应当其各自争议 解决条款的约定。但是,如果托管合同中约定 “本合同为 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租赁合同与托管合同又分别约定采 用诉讼及仲裁方式,裁判机构便会倾向认为基于“同等法 律效力”的协议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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