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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坪镇中学“一单四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根据芷江县教育局文件及会议要求,现就学校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以下统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制度,是指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或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其他部门移送、下级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经研究认定,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并对每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任务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管理,做到治理任务不落实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销号,并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予以通报。
特成立一单四制领导小组:
组长:毛小琼
副组长:丁朝铁、梁棟
组员:邱荣政、杨代军、李群、杨贤禹、李钦桥、陈钱、钟敏
(一)按照分级、属地和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分行业领域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并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任务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管理。
(二)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排查和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和责任人员,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治理到位。
(三)按照动态管理和闭环管理的原则,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动态监管,对完成整改任务的及时组织核查验收和销号,对新增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进行确认和交办督办。
二、具体内容
(一)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运管、水运、交通质监、公路、高速公路)、公安(治安、消防、交警)、住房城乡建设、经信、国土资源、安监、质监、煤炭、煤监、水利、能源监管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季度排查梳理本行业(领域)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经研究认定后,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清单(见附件1),逐一明确隐患治理责任单位、交办单位、协调督办单位和完成时限,并根据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销号情况,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乡镇发现辖区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加强监控和整改的同时,及时向县级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该生产经营单位为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已破产或已灭失企业遗留的,以及区域性的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为隐患治理责任单位。
重大事故隐患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结合实际确定。县级、市级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形成后应逐级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时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汇总;市州安委办和省级部门汇总后应按规定报省安委办。
(二)交办制。对经研究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其治理难度和危害程度确定交办单位和协调督办单位后,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别向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发函交办(见附件2)。需要上级有关部门或安委办协调督办的,及时提请上级有关部门或安委办予以协调和督办。需依法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采取强制措施的,交办单位还应及时依法依规下达执法文书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能够自行完成治理的,由负责其日常监管的部门向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发函交办,并负责做好核查验收和销号工作。
2.需要省级或市级有关部门协调才能完成治理的,分别由省级或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发函交办,并负责做好指导协调和核查销号工作。下一级对口职能部门负责隐患治理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报省级或市级有关部门核查和销号。
3.需要县级有关部门协调才能完成治理的,由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发函交办,并负责做好指导协调、核查验收和销号工作。
4.跨区域、跨行业(领域),需两个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报上一级或同级安委办研究确定后,由上一级或同级安委办向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发函交办,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协调、核查验收和销号工作。
5.对特别严重、特别紧急,可能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或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省级或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直接向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发函交办,并会同下级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协调、核查验收和销号工作。
(三)台账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和记录,逐一建立管理台账(见附件3),并根据要求定期向同级安委办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各级安委办汇总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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