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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典型案例看涉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动态
近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举行2020年第二期检修论坛,邀请上海同济大学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徐明,围绕“涉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动态及典型案例”展开专题讲座。专题讲座上,徐明副教授围绕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四个方面分享内容。
假冒专利罪立法动态
假冒专利罪的前沿问题在于:假冒他人专利是否以他人专利权的有效性为前提?今年,湖南省某法院对一件假冒专利罪的案件进行了再审。涉案专利为一件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江某与被告人杜某本是合作伙伴,共同开发火锅技术。20XX年1月26日,江某申请的火锅技术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之后二人关系恶化。20XX年5月至20XX年1月期间,杜某在未经江某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了标注该专利号的产品,经营额达到28万余元,属于典型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20XX年12月13日,杜某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申请。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尚未做出无效决定的情况下,20XX年12月21日,法院判决杜某犯假冒专利罪,单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XX年8月1日宣告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全部宣告无效,于是杜某提出了再审,认为既然专利已经被无效,其专利号码当然也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故请求撤销其刑事判决。2020年1月15日,再审法院维持了原刑事判决,认为即使专利被宣告无效,由于当时判决假冒专利罪已经成立,所以该判决书不应当被撤销。杜某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5月20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理由是“根据《专利法》第47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视为自始即不存在系民商事领域的纠纷处理规则,不能类推于刑事案件”。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杜某的行为,江某除了刑事报案之外,还以杜某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对杜某提起了民事诉讼,最终由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法院驳回了江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此案因此具有一定的争议,对于涉及同样专利的民事、刑事案件,杜某在民事案件中未承担任何责任,却在刑事案件中承担了责任,民刑关系是否有所倒置。但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专利法》和《刑法》在保护专利时的区别。《专利法》更侧重于保护技术方案本身,《刑法》则更侧重于保护专利产品的声誉,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并不当然影响假冒专利行为刑事案件的判决。
近期,《专利法》正在进行新一轮的修订,在行刑衔接的背景下,《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对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调整,将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代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使行政查处的职能。此外,行政罚款的数额上限也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可以看出未来我国对专利保护的力度将持续增大。
侵犯著作权罪立法动态
侵犯著作权罪以著作权的有效性为前提,如果作品本身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则不应当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在作品类别方面,《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后者只关注作品的表现形态,而不关注作品是由什么方法制作而成,因此“视听作品”的范围将更为广泛。
在适用对象方面,《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也进行了修改,将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替换为本法不适用于“单纯事实消息”。关于这一表述的转变可以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搜狐)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字节跳动)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看出。在该案件中,搜狐诉称字节跳动经营的“今日头条”网站未经许可转载了涉案文章,数量众多且侵权行为频繁,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字节跳动则辩称涉案文章不构成著作权保护作品,因其均属于对体育赛事的描述,表达形式单一,只是对新闻事件的描述,属于“时事新闻”,不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法院经调查后认为:涉案文章虽然是对体育赛事的报道,但具有独创性描述及总结性观点,并非单纯的事实消息,故涉案文章属于文学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字节跳动公司抗辩转载的文章属新闻报道的意见不予采纳,且亦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该案件中关于“时事新闻”的边界问题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类似案件直接影响了著作权法的修订。《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把“时事新闻”改成“单纯的事实消息”,对著作权法不适用的范围进行了限缩,受到保护的作品范围则更为广泛。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立法动态
实践中,侵犯著作权罪的最高量刑高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因此很多案件如果同时达到了两则罪名的适用标准,均以侵犯著作权罪作为判决,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案件相对较少。销售侵权复制品常见的犯罪形态有销售盗版图书、光盘和软件等。在唐某某销售侵权复制品案中,经办案人员查明,20XX年以来被告人唐某某经营盗版图书,至20XX年7月,其非法销售盗版图书136万余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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