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系统的设计研究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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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系统设计研究 瞿 玲 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精算研究中心 摘要:本文针对中国保监会3月24日正式颁布《保险企业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要求 》(第1号)监管指标部分进行研究。首先综述了现行指标体系发展轨迹,将该系统定位为一个开放型和动态型系统。在以前提下,结合国外相关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实证经验,针对中国保险企业实际应用前景,对该系统提出了一系列改善意见。 关键词:偿付能力、比率分析、监管指标 引 言 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系统是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实施预警一个关键方法,是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实施法定监管模式一个关键补充。其基础原理是依据保险企业提供监管报表、财务报表和业务报表等信息,立即地统计、分析企业财务情况,依据部分指标异常情况,及早发觉需要监管部门关键关注保险企业,提升监管部门偿付能力监管效率。 国际上比较成熟监管指标预警系统关键有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Insurance Regulatory Information System)和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追踪系统FAST(Financial Analysis and Solvency Tracking)。这两套指标体系即使不是法定指标,但它是对美国法定RBC汇报有力补充,自出台以来,发挥了有效监管作用。 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保险业,尤其从90年代初开始起草《中国保险法》以来,一直很关注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监管,即使对偿付能力法定监管模式关键采取了欧盟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方法,并已明确写入了《保险法》和《保险企业管理要求》中,但监管部门也一直在研究和设计一套和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配合使用监管指标预警系统。早在中国保监会成立以前,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司就开始组织这项工作,曾于1998年9月11日推出过第一版监管指标“银发[1998]432号”。中国保监会于1998年11月正式成立后,愈加重视这项工作,前后推出过两份比较正式征求意见稿,即1月颁布“保监发[]53号”和11月颁发“保监办函[]102号”。经过长达数年努力,最终在3月24日正式颁布了《保险企业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要求 》(第1号,以下简称“1号文件”,具体指标见附件1)。 很显然,这套指标系统是否有效、是否真正能在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监管中发挥预警功效,还有待实践检验。各企业根据要求于每十二个月4月30日前向保监会提供偿付能力汇报和监管指标汇报,将会逐步提供部分反馈信息,我们对此拭目以待。 但一样能够明确是,1号文件中监管指标系统只是一个初步、开放型和动态型预警系统。这里,“初步”含义是指它对非寿险和寿险只分别要求了11和12个指标,和美国NAIC预警系统,即“IRIS+FAST”系统相比,还是很简单;“开放型”和“动态型”是指:指标选择、指标个数和正常值范围全部将依据被监管对象具体情况和整个市场发展情况不停进行调整和修订,和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指标设定相比,指标系统有很大灵活性。另外,保监会还可依据需要,调整各企业或单个企业汇报呈报频率。 所以,现行监管指标系统颁布并不意味着中国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系统设计工作已经完成,而是为我们从多个角度研究偿付能力监管指标预警系统提供了一个起点。 基于以上了解,本文研究关键围绕以下问题进行: 现行指标系统设置依据是什么,是否可行? 怎样有效借鉴国外优异经验? 现行指标系统和中国保险业风险特征是否对应? 对于现行指标系统还有哪些研究工作要做? 现行指标系统制订依据 新兴保险市场在发展民族保险业过程中,全部有向保险业发达国家学习和借鉴一个过程,中国也不例外。中国保险监管机构开始研究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时,关键参考了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IRIS系统(见附件2)。 IRIS系统是在1971年早期预警系统(Early Warning System)基础上,于1974年逐步发展起来一套比较完善指标系统,并由NAIC推行实施。IRIS系统并不是美国保险监管指标系统全部内容,从1995年开始,NAIC在IRIS基础上针对那些最少在17个州开展业务而且毛保费收入超出5千万美元人寿和健康保险企业及毛保费收入超出3千万美元财产和责任保险企业进行另一项附加分析,即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追踪系统(Financial Analysis and Solvency Tracking, FAST)。开发FAST系统关键目标是为了预防大型保险企业出现偿付危机,因为即使出现偿付危机企业大多为小企业,但大企业出现无力偿付时所造成损失占据美国这类损失绝大部分。 FAST只是和IRIS系统配合使用指标系统,并没有替换IRIS系统,这是因为美国有4-5千家保险企业,NAIC和各州监管部门不可能每十二个月对每家企业全部逐一用指标繁多FAST进行检验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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