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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一、《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国家建设部编制的《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试行本)、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和工程量计算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清式营造则例》、清工部《工程做法则例》、宋《营造法式》、《宋
式大木作研究》,标准通用图集、典型设计图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在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基础上,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是编制国有投资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标底)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是编制
概算定额、投资估算指标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新建、扩建的仿古建筑工程。
四、本定额共分三篇。第一篇通用分篇与第二篇、第三篇仿古分篇配套使用。第二篇、第三篇适用于以“明清官式做法”为主设计、建造的仿古建
筑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的仿古部分。
五、本定额仅适用于有古建构造、做法特点的构件和分部分项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工程、桩基工程、仿古建筑工程中带有现代做法的建筑
与装饰工程,以及电气、给排水、通风等分部分项工程,执行《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相应项目。
六、本定额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山西省内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进行编制。本定额的人工、材料及机
械消耗量反映了山西省当前仿古建筑工程施工的技术和组织水平。除定额中允许调整或换算者外,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操作方法、人工、
材料、机械消耗等与本定额不同而调整定额。
七、人工工日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
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2.人工单价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文件)规定的人工费组成并结
合山西省劳动力市场因素综合确定的。
3.本定额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八、材料消耗量及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相应损耗。对
次要和零星的材料未一一列出,均包括在其他材料费内。
2.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本定额中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场内运输损耗和施工操作损耗。
3.材料价格是以《太原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2018)为依据,结合山西省情况综合取定的。
4.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节规定调整换算。本定额各章说明允许换算的材料,其换入的价
格应为预算价格,可参与计取各项费用。
5.本定额中木材木种划分如下:一类:红松、水桐木、樟木松;
二类:白松、杉木(云杉、冷杉)、杨木、铁杉、柳木、花旗松、椴木;
三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椿木、楠木(桢楠、润楠)、柚木、樟木、山毛榉、栓木、白
木、云香木、枫木;
四类: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柳桉、华北榆木、核桃楸、克隆、门格里斯、榉木、
橡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菠萝格、塔利木、红花梨木。
九、本定额中除另有规定以及上山、过河等特殊情况外,均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到施工地点的水平
运输及檐高20m以内的垂直运输所需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
十、本定额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全部施工过程。次要工序虽未一一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一、本定额内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凡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十二、本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调整项目基价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三、本定额中“()”的规定:
1.预算价格及材料栏中带“()”者,均为不完全价,应补充缺项材料、成品、半成品的预算价格后使用。
2.材料名称带“()”者,使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并补充其材料价格。
3.材料消耗量带“()”者,使用时应依据设计规格、数量加损耗量补充进定额消耗量中。
十四、本定额的解释权属于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不论其出檐层数及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中有台明者按台明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台明有围护结构的以围护
结构水平面积计算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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