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学 第四讲 其他安全生产相关法规 其他安全生产相关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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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一、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 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 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二、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办法: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关键词“合理”)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 * * 最高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条款被解读为“上下班途中顺道买菜、接孩子、洗车等受伤可算工伤。”然而法律真是这样规定的吗? * * 误区一: 下班途中买菜接孩子受伤都算工伤? 刘先生下班后顺道走路去了单位附近的一所幼儿园接孩子,由于雨天路滑,他在幼儿园的操场上一个不小心摔倒在地,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左腿骨折。由于伤势较重,他在家休养了三个月。得知最高院近期发布了新的工伤保险的规定,里面关于“上下班途中顺道买菜、接孩子受伤可算工伤”的报道,他觉得和自己的情况简直是一模一样。“我那天也是在回家路上顺道接孩子时受伤,那我是不是就可以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 * 最高院出的这个规定是建立在原有的《工伤保险条例》之上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同时,该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必定要具备四个要素,即1、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非劳务关系等其他关系;2、发生伤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3、责任事故认定中,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抑或责任难以认定;4、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 * 同时具备4个条件 才是工伤 工伤认定四要素 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非劳务关系等其他关系; 发生伤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比如下班后买菜接孩子回家); 责任事故认定中,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抑或责任难以认定; 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 * 可见,“上下班途中顺道买菜、接孩子再回家”只是符合了其中第2个要素,能否认定为工伤还要取决于是否同时满足另外三个要素。 误区二 回家必须回自己的家? 杨女士下班后到附近的小店购买蛋糕后到父母家为母亲庆祝生日,不想,在路上被一辆闯红灯的摩托车撞飞,杨女士本人受重伤,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多处骨折以及脑震荡等。经过交警认定,摩托车主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女士无责。出院后,杨女士本想向单位提出工伤申请,但她想到,自己是下班后回父母家途中受的伤,而不是回自己家途中,这种情况不应该算工伤吧? * * 误区三 单位派遣学习的整个期间受伤都是工伤? 何先生今年上半年受单位派遣到外地学习三个月,结业的当天,何先生邀约了几个朋友吃饭并庆祝学业结束。当天晚上,他在回宿舍的途中被一辆汽车撞倒,受伤住院5天,经交警认定,何先生无责。回到单位后,他以在公司派遣学习期间受伤为由,提出工伤申请,而公司却认为,何先生的情况根本不应该算工伤。 * * 正确解读 从事个人活动受伤 不属于工伤 李律师表示,对于“因工外出期间”,《规定》明确“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明确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都认定为工伤。 李律师表示,何先生受伤的情形看起来是在单位派遣学习期间,其实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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