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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動力學研究
壓力團體之初探
壹、前言
自從政府解嚴以來,政治民主化及社會多元化的趨勢下,人民參與政策的機會日益頻繁,許多壓力團體如雨後春筍般出現,成為影響政府決策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首先從壓力團體與利益團體、政黨意涵的分析,以對壓力團體的內涵作一界定,並探討壓力團體的形成及其類別,其次,了解壓力團體的活動策略其及影響因素,最後作者提出研究者的心得作為結論。
貳、壓力團體的意涵
第一個對於壓力團體作系統性的研究的是Arthur Bentley於1908年出版的《政府過程》(The process of Government)(陳一新、鄧毓浩、陳景堯譯,2003,110)。然有關壓力團體的名稱或意涵至今仍有許多爭論,以下將探討學者們對壓力團體的意義、形成、類別及功能的看法,並作一歸納綜合。
一、壓力團體的意義
有關壓力團體的意義,各方學者看法不一,尤其是對於壓力團體、利益團體及政黨三者內涵的區別,專家學者們的詮釋亦不盡相同,故茲將分別從壓力團體與利益團體以及壓力團體與政黨二個層面來討論壓力團體的意涵。
(一)壓力團體與利益團體
以下將臚列專家學者對於壓力團體或利益團體的看法,再據此探討二者的內涵。
J.-A. Basso以為「壓力團體」是為成員及其共同利益而推動護衛行動的組織。其綜合法國政治學者的看法,認為可從以下三項因素來判斷壓力團體的存在:1.須是一個團體或有組織的群體,且多少具有強固的結構與分化的功能。2.它具有利益的概念並維護之。3.團體所發揮的影響力能統合內部相牴的利益。另外,J.-A. Basso以為壓力團體是遵循著明確目標的具體組織,即使是不明顯追求利益性質的團體,也會設法藉著行動達到目的。(陳浩譯,1990,7-11;71-72)。
Ehrlich Stanislas認為「壓力團體」可由下列因素界定:1.壓力團體必須是一個組織或機構,其部署、結構方式的特性可大可小。2.它與利益的訴求有關,且須能對這些利益具有代表性。3.會推出具有衝突性或合作性的訴求與行動,其目的在爭取與該利益群體有關的人的支持,其獲得的效果將以其對社會所造成的改變多寡而定。4.訴求的行動皆有一特定對象,例如權力機關常是經由輿論或政黨等管道成為壓力團體行動的對象。5.壓力團體的對抗須在司法的範圍內發展,並在合理性與公平性的界定之內(陳浩譯,1990,122-123)。
Graham K. Wilson以為「利益團體」必須有一套制度化的體制,同時是自主性的組織,其免於受政府與政黨的控制,並且試圖影響公共政策(王鐵生譯,1993,9)。
Alan Isaak以為「壓力團體」(pressure group)是許多政治觀察家對利益團體所持的一種貶抑性的看法,「壓力」說明利益團體在政治過程中慣用的手段(王逸舟譯,1995,344)。
Herbert M. Levine認為所謂的「利益團體」(interest group)是一群人的結合,他們有著共同的目標並藉由彼此的互動來達成這些目標,有時利益團體也被稱為自願性組織(voluntary association)或壓力團體(pressure group)。(王業立、郭應哲、林佳龍譯,1999,321)
政治學家D. Truman以為「利益團體」之成員具有共同的態度,它透過政府機構向社會中其他團體提出特定主張。換言之,利益團體的成員具有某一或某些共同利益,他們因共同的利益而結合,並企圖透過團體來影響政府及決策者,以確保或實現其利益(周育仁,1997,145-146)。
Alan R. Ball 與 B. Guy Peters以為應將「壓力團體」(pressure group)視為具有廣泛意義的專有名詞來使用,並可再分為「利益團體」(interest group)與「態度團體」(attitude group)。前者擁有相同的特質,例如農民、商人或水管工人等。後者擁有共同的價值觀,例如防制動物受虐的團體等。(陳一新、鄧毓浩、陳景堯譯,2003,110)。
王俊權(1989,13-14)以為「壓力團體」乃指基於法律保障的權利,參與政府行政運作過程,透過各種活動方式,藉以表達其意見,而試圖影響政府決策之正式或非正式的團體或組織。狹義而言,「壓力團體」(pressure group)即指「利益團體」(interest group);廣義的「壓力團體」則泛指社會上各種對政策決定有影響力的團體。
孫志麟(1992,31)以為所謂「利益團體」係指基於共同利益,透過各種活動方式,參與行政機關運作過程,藉以表達其意見,而試圖影響行政機關決策之正式或非正式組織的團體。
周育仁(1997,146-147)提到有些學者以「壓力團體」(pressure group)來代替「利益團體」,強調其追求特殊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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