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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第三条 公司应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部门要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分工,实行岗位责任制度。
第四条 公司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薄和管理会计档案。
第五条 公司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一月一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都要有合法的凭证并要经过有关人员审核。
公司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九条 公司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公司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
第十条 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所采取的会计政策应遵循一贯性原则,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的,应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第二章 资产的核算
第十二条 公司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十三条 公司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四条 公司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公司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对外币现金和存款,应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十五条 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为了近期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包括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公司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支付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公司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十六条 公司应收款项,是指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等。
(一)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债权,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公司收回或处置应收款项时,将取得的价款与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
公司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于结算日,公司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情况和现金流量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对各项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帐准备,并计入当年度损益。
坏帐准备的计提比例如下:
账 龄
计提比例
一年以内
5%
一至二年
10%
二至三年
20%
三至四年
30%
四至五年
50%
五年以上
100%
公司对于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和因债务逾期未履行其清偿义务,而且具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并冲销原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坏账准备不足冲销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应收款项转让:(1)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公司将所售应收债权予以转销,结转计提的相关坏账准备,确认出售损益;(2)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公司按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存货包括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等。
(一)存货的取得按实际成本计价;发出库存商品、材料的成本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
(二)存货的盘点制度为永续盘存制度。
(三)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在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至完工时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存货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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