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隐患整改标准制度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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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认真整改火灾隐患,依据《消防法》 、公安部消防局《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销案办法》、《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铁路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无论是路局、公安局、公司、分公司,还是地方消防机构检查发现本单位的火灾隐患的整改,均适用本制度。 二、火灾隐患的界定 第三条 火灾隐患是指违反 (或者不符合) 消防法律、法规,具有火灾危险性,可能造成火灾,需要限期或立即改正的情形。认定条件如下: 1、有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或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事 实存在; 2、由于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或消防技术规范、标准, 而导致人的不安全行为、 物的不安全状态、 工艺技术上的缺陷或 管理上的漏洞,以致存在火灾危险性,有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 3、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在规定的时间内或立即整 改的。 第四条 凡火灾隐患能在短时期内或立即整改的, 为一般火 灾隐患。 第五条 凡火灾隐患需要投入的人力、 物力多,整改时间长 v1.0 可编辑可修改 而不能立即整改,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 并可能造 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为重大火灾隐患。 重大火灾 隐患的判定详见公安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 。 三、火灾隐患的主要范围 第六条 建筑物方面: 1、建筑地址选择不当,布局不合理,防火间距不足,违章 乱搭乱建的; 2、明火作业场所、仓库、生产车间交错布置; 3、在甲、乙类物品库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的; 4、违章搭建违章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 塞消防车通道的; 5、建筑物的结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与使用性质不相 适应,如甲、乙类物品库房采用三级或以下级耐火等级建筑等违 反或不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 6、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汽产生,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 合物,易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未采取相应通风、防火、防 爆措施或设置不当的, 液化气气瓶库没有设置足够的通风孔, 或 将通风孔设置在建筑物上部的; 7、安全疏散出口数目不足、 疏散宽度过小、 疏散距离过远的; 建筑内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站用的。 第七条 电气设备方面: 1、不按环境选择导线和敷设方式, 截面与负荷量不相适应, v1.0 可编辑可修改 电线乱接乱拉,导线严重破损、接触不良等,有可能造成短路、 过载、接触电阻过大,产生电弧、电火花的; 2、照明灯具与使用场所不相适应,易燃易爆场所不采用防 爆灯,在物资仓库内使用功率超过 60 瓦的白炽灯泡,或灯泡与 可燃物未保持不小于 0.5 米水平距离等,与可燃物相临近的; 3、配电盘材质与使用环境不符,用木、竹等可燃物制作的, 在有可燃粉尘或纤维产生的场所采用非密闭型配电盘;接线零 乱,导线选型不合要求,配电盘内用裸导线连接的;熔断器不符 合额定电流要求或用铜、铁丝代替保险丝的; 4、用电设备安装使用不合要求, 选型与使用场所不相适应, 缺乏安全装置的; 在有爆炸危险场所选用非防爆、 有可燃粉尘场 所选用非密闭型开关、接触器、电机的;在同一线路上接入过多 的并联负载或不经过计算随便更换大功率用电设备以至过载的; 在导线截面积改变和接入负载时,没有安装合适的熔断器的。 第八条 物资储运方面: 1、物资存放过密、过多,超过额定库容量,内部没有留足 “五距”(即梁距 0.3 米、灯距 0.5 米、墙距 0.5 米、柱距 0.3 米、堆距 1 米)防火间距不够, 无检查通道, 通风不良, 易受潮、 蓄热,不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要求的; 2、易燃液体与易燃、可燃固体、可燃气体混放在一起,氧 气瓶与油脂配装, 遇水燃烧物资与含有水分的物资放在一起, 汽 油与酒精等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资存放在一起等易燃易爆化学物 v1.0 可编辑可修改 品储存、运输和包装方法不符合防火要求的; 3、使用过的油棉纱、 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 未另外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的。 第九条 消防安全防护方面: 1、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者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 疏散的; 2、油罐、门(桥)吊、机床等设备没有静电接地装置或接 地装置的工频接地电阻大于 30 欧姆的;油库等重要建筑物未安 装避雷设施或避雷设施年久失修、 针杆塔落、 引下线氧化腐蚀严 重,工频接地电阻大于 10 欧姆,不能有效泄放雷电的; 3、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 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第十条 明火作业方面: 1、火源(炉灶、火炉、烟囱等)或热源(高温蒸汽、电热 器具等),靠近可燃物体、物质的; 2、在明火作业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质,在未清除或采取安 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明火作业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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