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与人权管理新规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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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和人权管理制度  严禁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1目标 制订政策、程序和补救方法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招用童工以符合EICC标准要求。 2范围 企业管理、实务、劳动用工和可能对承包商/供货商要求。 3定义 3.1童工:指未满16周岁和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劳动或从事个体劳动少年、儿童。 3.2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劳动者。 4程序 4.1本企业承诺严格落实实施国务院《严禁使用童工要求》及EICC标准,制订对应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全部职员和其它利益相关者。 4.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企业社会责任及安全卫生政策和相关规章。 4.1.2在对新职员训练时深入说明企业相关政策和要求。 4.1.3企业有计划地进行宣传、公告。 4.1.4由对口部门负责将企业社会责任政策和相关要求传达给供货商/分包商及其它利益团体。 4.2在招工时须对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纪及其它数据确定无伪方可招用。 4.2.1证件必需是原件。 4.2.2如对年纪等证实文件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职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实,或企业和公安派出所联络以求确定。 4.2.3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4.3按公正、自愿标准和法规要求签署劳动协议。 4.4为预防疏漏和避免有些人假冒替换已办好入厂手续职员上班,须在30天内对新职员进行统一普查,30天后视情形进行抽查。抽查依据下列情况进行。 4.4.1对职员年纪产生质疑。 4.4.2其它人员提出某职员不具适宜年纪。 4.5当发觉有未满16周岁少年、儿童被错误招用,应立即结算其全部薪资并采取补救方法4.5.1耐心劝说,立即派人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须让其父母或监护人签收。 4.5.2严禁不负责任地遣散童工。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部门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行政处,罚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 对16--18岁未成年工,应严格根据《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要求》来实施。 4.7企业定时对本程序制订、审核、修订。 5参考文件 5.1《严禁使用童工要求》 5.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要求》 女工及未成年工保护要求 1. 目标 确保女工和未成年工得到应有特殊保护,以符合EICC标准要求。 2. 范围 适用企业女工和未成年工管理。 3. 职责 3.1对招聘已满16岁而未满18岁未成年人进行立即相关保护方法跟进及统计。 3.2各部门责任人对女工四期保护方法实施。 4. 程序 4.1如因某种特殊原因,需招用未成年工,则企业将会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 4.1.1未成年工入厂后须安排定时健康检验并由人事行政部作好统计而年满18周岁后则对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出六个月者再进行一次健康检验。 4.1.2如新入职职员已满16岁而未满18岁,人事行政部应将其录入《未成年工清单》中,并安排其进行体检,同时需向地方劳动部门登记立案,领取《未成年工登记证》。 4.1.3未成年工在上岗前必需优异行相关作业常识培训,并经考评合格后才准予安排上岗。 4.1.4各用人部门在安排未成年工作业活动时应遵照下列标准: A、不安排加班/加点作业 B、不安排如搬运类等重体力劳动 C、严禁安排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危险性作业活动及法律法规严禁作业项目 D、不可安排未成年工上夜班。 4.2企业招用女工,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对女工四期进行对应保护。 4.2.1女工月经期保护方法: 女工月经期间不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严禁安排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作业项目。 4.2.2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保护方法: A、严禁安排在有毒有害作业环境下作业或从事频繁弯腰、攀登、下蹲或搬运类重体力和易使人疲惫作业活动。 B、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女工加班/加点或从事夜班作业活动。 C、女工产期及哺乳期均享受国家要求相关福利待遇。 D、女工哺乳期内作业安排同孕期期间相同,而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女工,则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4.2.3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或哺乳一岁以下婴儿女工上夜班和加班/加点,并可酌情提供额外休息时间给这些女工。 4.2.4企业指定专业人士无偿提供下列相关女性健康知识咨询和培训,月经期护,理 、婚前健康和卫生 、产期护理、更年期健康等。  严禁强迫性劳工管理程序 1目标 严禁强迫性劳工行为,加强社会责任,以符合EICC标准要求。 2范围 包含企业各级管理人员严禁在处罚威胁下榨取劳工利益和强迫职员工作。 3程序 3.1企业聘用全部职员必需以自愿为标准,绝不许可有任何强迫性行为,不利用欺骗手段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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